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一、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
1.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时的行为
行为概念
本违法行为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制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或虽得到工会同意,但超过劳动法律限定的延长时数的行为。
违法界定标准
1.本行为违背了国家法律关于劳动时间的硬性规定,危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本行为违法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
3.本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明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仍然擅自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4.本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任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问。根据《劳动法》第36条和第41条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问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牛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似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该违法行为不仅包括用人单位擅自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而且包括用人单位超过法律允许的延长工作时间限度的情形。
证据 主体方面证据
有关证明行为人的身份证明,如企业登记注册表等。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