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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劳动合同法案例精解与应对策略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78486
  • 作      者:
    李迎春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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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迎春律师,33岁,执业十年。劳动法律事务专家。劳动合同法网顾问、劳动仲裁网首席律师、中国劳动学会会员,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担任多家杂志社劳动法在线答疑专家和特邀撰稿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特邀在线专家。曾接受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专访,以及香港《南华早报》、香港《明报》、意大利《24小时太阳报》、《南方都市报》、《法制日报》、《北京日报》、《深圳晚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华夏时报》、《上海国资》等媒体采访。应香港中国企业协会邀请在香港成功举行过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讲座,以及应邀多次在深圳、广州、东莞、成都、厦门等地举行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讲座。为数以千计的企业提供了专业劳动法律培训服务,包括如诺基亚、招商局集团、中铁四局、中建五局、中建二局、香港中旅集团、生益科技、中兴通讯(香港)、粤海控股、巴士集团、湛江港、华润集团、科龙电器、步步高、新美亚、金宝电子、方中集团、曼妮芬集团、安防科技、戴德梁行、茂业集团、中海物业、福田房地产、贝尔高林、维多利亚工业集团、中远物流(cosco)、宝供物流等知名企业。执业经验丰富。发表过大量劳动法律的研究及操作实务文章,被各大媒体广为转载。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众多企业处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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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用工产生了重大影响。为帮助读者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学习劳动合同法,应对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本书在大量实战案例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如何应对进行了详细讲解。
  本书不纠缠于枯燥的法律理论,讲述的都是实务操作经验与技巧。大部分篇幅均放在讲述重要法条背后的操作细节与应对策略上。书中附带劳动合同相关范本以及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本书作者有着长期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深刻知悉企业需要的是什么。本书即是在其长期执业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提供可操作性极强的应对措施和应对技巧,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不再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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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为什么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问题释解】: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合同法开宗明义地规定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在本条中旗帜鲜明地表明本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亦即“单保护”还是“双保护”,一直是立法过程中一个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大多数观点认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强资本弱劳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明确提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对不平衡劳动关系进行的适当干预,以法律手段对双方关系进行平衡。所以,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实务操作指南]:
  虽然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确立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限制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只是在保护力度上对劳动者有所倾斜而已。
  2.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问题释解]: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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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为什么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否属劳动合同法调整?
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否属劳动合同法调整?
5.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6.规章制度应当如何制定?
7.规章制度如何公示,在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什么公示方法更有利于用人单位举证?
8.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如何适用?
9.实务操作中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四大过渡条款?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企业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职工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等问题,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3.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负有什么告知义务?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有何法律后果?
6.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出具保证书或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劳动者工作期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效?
7.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案件中,公司要求外派人员提供担保人,并且约定担保人对外派人员的违约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法?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9.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可否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
10.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有何法律责任?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采用何种形式?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在何时订立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何时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
1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双方是否需续订劳动合同?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何时建立?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用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属劳动争议?
17.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18.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19.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什么情形下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用人单位与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订立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获得支持?
2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理解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0年”?
2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仍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5.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从何时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6.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规定?
2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8.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经济补偿
第六章  劳动合同相关范本
第七章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简析
附录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审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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