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维护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社会公共利益<br> 本节主要知识点<br> 本节主要阐释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第二个宗旨——维护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体的多样性以及社会利益的多维性决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在首先维护商业秘密开发人与权利人权益同时仍须兼顾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利益主要包括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所涉及的利益以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从而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利益。为此,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应当做到:<br> 1.平衡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人以及劳动者的利益。前者为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而与后者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约款,这与后者为满足生存与发展要求而追求的择业自由相抵触。商业秘密保护法宜在承认竞业禁止约款以及保密协议合法性的同时对二者加以签订事由、义务主体范围、时间、地域以及补偿等方面的限制,以求实现用人单位的权利人以及劳动者二者之间利益的平衡。<br> 2.协调权利人以及其他市场竞争参与者的利益。一方面商业秘密开发人与权利人为维护其竞争优势欲保持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另一方面出于维护正常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某些商业秘密(例如证券交易当中的重大信息)公诸于众。对于由此可能引发的冲突,商业秘密保护法应当在规定权利人对于影响证券交易等重大信息予以披露的义务同时将应当披露的信息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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