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司法总论
第二节 公司章程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二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公司章程的重要意义何在?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对于公司各项重大制度作出的具体安排和规定,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赋予了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公司,进行商业运作的自由权利,可以使得公司在经济生活中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创造财富,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之前,对于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较为有限,没有将过多的权力下放给公司股东,允许公司章程在公司法的基本框架下作出更多的变通性规定。新公司法修订以后,在公司章程方面的变化最大的就是,很多法条增加了这样的除外规定——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变化赋予了公司章程这部“公司宪法”更大的自治权,股东可以自行对于公司运行制度、三大机构的架构以及股权比例等事项作出更为多元化的约定,只要这样的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就都是合法有效的。
这样一来,股东可以在法律制度框架下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彼此之间的信任解决许多立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公司章程体现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性,其完全可以属于司法自治的范畴,可以说是典型的当事人或社团自治行为或契约行为。新《公司法》正是据此充分突出地体现了公司章程极强的自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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