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司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的语义
西方所称“公司”一词,在语源上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拉丁语词汇“Societas”,意为“人合组织”,但尚不包含今日“公司”概念的基本要素。在现代社会,公司作为最为重要的经济组织体之一,早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在现代公司法律意义上,公司概念的界定由于法律体系与传统的差异略有分歧,但存在共通的内涵与外延。
在汉语中,“公”含有无私、共同的意思,“司”指主持、管理,至少在17世纪之前的汉语中罕见“公”与“司”连用,即便偶尔连用也无统一的含义,更别说存在“公司”这样一个合成词了。在公司法规范意义上使用“公司”一词,大致应为19世纪初或稍早一些时候,系对英文“Company”、荷兰语“Compagnie”一词翻译的结果。
“公司”考。据学者考证,从17世纪开始,“公司”一词在我国南方地区(广东、福建及隶属福建的台湾)开始使用。其时,闽南、台湾等地的民间出现了以公司命名的经济贸易组织和社会组织,如乾隆时天地会首领罗芳伯在婆罗洲创建“兰芳公司”,新加坡的天地会组织创立“义兴公司”。显然,其时的“公司”不限于商事组织,而是各种社会、经济组织的通称,包括从商业合伙到家族和宗教会社直到三合会这样的组织。19世纪上半叶,华夏门户洞开,国人在与西方个人、商事组织打交道的过程中渐次在商事组织意义上使用“公司”一词。其时,关于公司的译名还很乱,如将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办事处以及荷兰东印度公司设于雅加达的办事处,称为“公班衙”,是为英语“Company”、荷兰语“Compagnie”之音、义结合的译名。此外,还有“公班牙、公班卫、公班壹、甘巴尼、康邦宜”等多种称谓。对外来事物的称谓最初通常都是混乱的,“公司”一词以其名实相符、意义贴切并颇具中国特色,在各种称谓中脱颖而出,沿用至今。但在商事组织意义上,公司在相当长的时期里都专指英国东印度公司,其他来华的外国公司则多以“洋行”命名。直至1903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公司律》,“公司”正式成为法人企业的集合名称。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