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语义
一、“经济法”一词的语源
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著作《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了“经济法”一词。摩莱里认为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所以他在设计未来公有制社会时,把社会产品如何分配作为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做了规定。在该书的第四编“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他把“分配法或经济法”,作为“法律草案”的一部分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等问题做了规定。1843年,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德萨米认为公有制社会的形式是公社,分配方式是按比例平等分配。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udhon)在他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了“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在这里,蒲鲁东已经认识到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政治法和民法调整不了的社会关系,而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是经济法。蒲鲁东对经济法的这种认识,更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进入20世纪以来,“经济法”一词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论著中,而且在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广泛使用,并且赋予了特定的含义。
二、经济法的定义
(一)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杨紫炬教授主编的《经济法》一书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2.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一书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一书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4.漆多俊教授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一书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定义由两部分构成:前面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后面揭示其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国家经济调节而引起的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国家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并作为管理主体,另一方则为被管理主体;但它不是一般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包括某些具有经济内容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观点认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关系、国家投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2)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和任务所主要侧重的方面,可分为宏观经济运行调节关系与宏观经济结构调节关系;(3)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各环节,可分为经济决策管理关系、经济组织调节管理关系、经济运行调节管理关系,对国家经济调节过程的监督和对于纠纷与违法的调处关系。
5.刘瑞复教授在《经济法学原理》一书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经济组织关系、经济活动关系、经济竞争关系、经济调控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监督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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