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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及案例精解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42921895
  • 作      者:
    翟继光主编
  • 出 版 社 :
    立信会计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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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同时收入了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对照,让新旧法规的变化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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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三部行政法规进行了权威解释。在法律解释的同时,配以100余个案例来阐述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计算以及征收和管理方法,以直观的方式向读者展示三部法规的内容。另外,为了便于读者系统掌握和执行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与实用指》还将现行有效的主要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系统整理,全部纳入其中,可谓“一书在手,三税政策不用愁”。该书既是三部最新行政法规的权威解释,又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大全。为便于读者对比新旧法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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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部分 国务院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位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一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一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一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一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释义与实用指南及案例精解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界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三个:①销售货物;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③进口货物。我国对货物和劳务不是统一征收增值税,而是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当然,在劳务中,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例外,征收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关于征税范围,应注意以下解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纳税人的有些行为虽然从民法上看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但在税法上仍然将其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
  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由于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税,而现代经济中出现了大量既有货物因素,也有劳务因素的销售行为,对此,我国税法将其界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由于法律允许纳税人从事多种经营项目,因此,很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两种经营,对此,税法将其界定为“兼营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除上述制度以外,现行税法还对一些容易混淆的销售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包括: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4)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5)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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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国务院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及案例精解
第三部分  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照
第四部分  国务院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及案例精解
第六部分  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照
第七部分  国务院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八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及案例精解
第九部分  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照
第十部分  附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附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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