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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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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85071
  • 作      者:
    信春鹰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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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
    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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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残疾人概念、残疾人类别和残疾标准的规定。
    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残疾人概念、残疾人类别和残疾标准都是十分重要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明确了这三个问题,就明确了法律所调整的主体范围。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对这三个问题加以规定。
    (一)残疾人概念
    本法规定的残疾人概念具有医学和社会的双重属性。从医学角度看,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的人;从社会角度看,残疾人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里的医学属性和社会属性互相作用,缺一不可。
    本法规定的残疾人的概念,与《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规定的残疾人概念非常接近。《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规定的残疾人是指,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二)残疾人类别
    根据本法规定,残疾人共分为八类:(1)视力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2)听力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3)言语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的人;(4)肢体残疾人,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的人;(5)智力残疾人,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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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残疾人定义]
第三条[残疾人权利]
第四条[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
第五条[经费保障]
第六条[保障残疾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第七条[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残联组织]
第九条[对残疾人的扶养义务]
第十条[残疾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残疾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对残疾军人等的特别保障]
第十三条[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助残日]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五条[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举办康复机构]
第十八条[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
第十九条[培养康复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残疾人辅助器具]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的教育权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方针]
第二十三条[实施残疾人教育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部分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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