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或其他权益被称为房产。对特定地块的权利称之为地产。房产和地产的合并称为房地产。但实际上,我国法律中并无“房地产”的清晰定义。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般认为,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的。它既调整了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继承、物业管理等,同时又对纵向的、房屋管理关系进行了规定,即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地产法律关系。从民法学理论和各国立法通例来看,房地产应属于不动产,即归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而以房地产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经营、使用的行为又属于债权法调整的对象。因此,人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难于把握,容易导致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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