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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47863
  • 作      者:
    戴玉忠,刘明祥主编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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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玉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兼)。原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现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
    主要著作有《中国检察业务教程》、《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理解及适用》、《典型疑难案例评析》、《典型疑难案例精析》等。
    刘明祥,1959年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1983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改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在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日本东京大学做客座研究员、日本创价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1986年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中南政法学院(现改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教,1994年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2005年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独著《财产罪比较研究》、《刑法中错误论》、《紧急避险研究》、《错误论》等;主编、翻译十余部学术著作;合著十余部学术著作。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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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合理界定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范围,是践行社会上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诸多上客观原因,我国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存着重叠和交叉现象,尤其是刑罚权与治安管理处罚权的界限存在相当多模糊之处,因而有必要清晰地界分两种不同性质公权力作用范围的基本领域。在合珲界分两者权力作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当妥善地对两者作必要、良性的衔接,进而促使公权力的整体运行趋于平稳和正当。
    《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为2008年中围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召开的、以“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共收录了米自四十余所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与会专家、学者提交的44篇论文。
    编者按照选题将论文分为二编:
    第一编为“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基础论”。该编收录了有关犯罪与行政违法关系的较为基础的理论研究论文,苇点探讨了行政犯和刑事犯、行政刑法等一系列范畴。有的论文还侧重分析了相关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
    第二编为“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界限论”。该编论文结合我国法治的实际情况,集中探讨了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问题。有的作者还重点就灾害事故、环境刑法、知识产权等领域探讨了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问题。
    第三编为“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惩罚机制论”。该编论文集中探讨了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之间的衔接问题。一些学者重点研究了劳动教养(或违法行为人矫治)的刑法化问题,并对当前劳动教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而有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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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中国语境下的行政刑法功能性定位
    不论是行政法说、刑事法说,还是双重属性说,各种争论及其论证的依据都有其合理性,都在试图合理地界定行政刑法的基本界域。而对行政刑法界域的把握则根本上依赖于对行政犯的基本界定,而这必然陷于一种逻辑上的定义怪圈,即行政刑法的界定依赖于行政犯的界定,而行政犯的界定依赖于行政刑法的界域界定。按此逻辑,永远不可能解决行政刑法的界定问题。事实上,在德国行政刑法的发展脉络中清晰可见的是,其行政刑法产生于其内在的社会需要和功能。因此,中国的行政刑法定位,应当充分关注中国的立法现状,考虑它与行政法、刑法的关系,从中国的社会现实和行政刑法的功能出发予以把握。
    事实上,如前所述,在德国等欧陆国家,其对犯罪的理解要宽泛得多,绝非中国语境下的犯罪。我国目前对犯罪和刑罚均作狭义理解,将一般的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刑罚与行政处罚严格加以区分。如果将我国的行政刑法界定为行政法,除了从我国的语法习惯和逻辑方法上讲不通外,还势必混淆一般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严重脱离目前我国的法制实际。①在我国,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是犯罪。可以说,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不仅包含着定性因素,还包合着定量因素。因此,在我国,行政犯罪,既然是一种“犯罪”,其外延就不包括行政违法中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而只能是那些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违法行为,也即犯罪行为。我国之所以研究行政刑法,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典制定较晚,而且制定刑法典时基本上不存在其他刑事法律规范,所以,刑法典规定了相当多的行政犯罪;此外,单行刑法事实上也规定了一些行政犯罪,这就需要从行政刑法的侧面对这些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研究。二是因为我国行政法律虽然设立了不少刑事责任条款,但没有规定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都是援引刑法典与单行刑法的条文;如果不将刑法典、单行刑法规定行政犯罪的条文与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联系起来研究,就不可能正确阐明行政犯罪的构成要件、特点及其刑事责任。②事实上,这两方面原因背后的更深层次原因是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立法者如何合理界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换句话说就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应当说,这一点是各国行政刑法所共同面临的根本问题。在德国,违反秩序法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全面规定,不仅为国家管理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保护手段,而且保护了个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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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基础论
论行政犯的相对性及其立法设计
我国行政刑法的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探索
论行政刑法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关系
行政刑法反思——行政刑法的反动性
行政犯罪分类理论反思与重构
自然犯与法定犯之本质问题
浅析行政犯罪的几个问题
刑事犯、行政犯的区分与刑事立法模式的整合
浅谈行政犯
刑事犯、行政犯统一化之提倡——兼论涉及行政法规范的犯罪的故意认定
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立法分野说起
行政刑法的犯罪属性
论行政犯责任之实现
俄罗斯联邦立法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相互关系

第二编 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界限论
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
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理论界限新探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衔接及立法完善
刍议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界限——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视角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款冲突及协调——以海淀检察院公诉二处办理案件为样本
以刑法视角解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之规范理论与界限
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界定的理论基础
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调控边界探析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一个制度性的审视框架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界定及其衔接问题探讨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研究
犯罪与违法的游走——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定
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内容衔接问题
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之间的冲突和协调——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5条为范例
几类与地震灾害相关案件涉及的罪与非罪问题
重新审视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

第三编 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惩罚机制论
权力作用范围的交叉,还是规范评价的重叠?
——论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纠葛之理清
简论行政犯罪的惩罚机制及其协调
保安处分:在行政法和刑法夹缝艰难生存
论行政许可的出罪功能
关于将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纳入刑法的思考
劳教改革与“违法行为矫治法”制定的相关问题探讨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
——以刑事法治和程序正义为视角的分析
劳动教养制度之违宪性
违法犯罪人员教育矫正措施存在的问题、争议及其完善
发展刑法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
——刑法目的视角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论纲
论刑罚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与发展
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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