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多元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内容摘要法律多元理论是法律人类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多元理论开始引入我国,并得到了初步的发展。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西方的法律多元理论及其历史。认为系统的法律多元理论是在西方殖民时期形成的,文化的多元造成了法律的多元。随后,法律多元主义从对殖民者和被殖民者之间关系的关注,扩展到了对社会中其他不同群体之间关系的关注。还有学者进而将法律多元置于全球化的背景下进行了研究,为动态地、多维度地把握人类社会的法律多元现象提供了全新的分析路径。法律多元理论引入我国后,我国的一些学者运用法律多元理论,对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的关系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传统的国家法/非国家法(习惯法或民间法等)分析模式具有简单地将二者用对立统一观点进行分析的倾向,尤其在分析实践中存在的更为复杂的互动关系时存在缺陷。新法律多元理论则有助于突破“国家一社会”二元论的框架,它不是将国家法与非国家法作为两个分离的实体,而是认为它们处于同一社会领域中,在此基础上探察二者更为复杂的互动关系。当然,法律多元理论也并不是完美的,例如在理论的构建中存在局限性。此外,在将非国家法与其他规则区别开来的问题上,面临着“法律多元”陷入“规则多元”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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