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文的理论目标和结构安排
第一章探讨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问题。旨在考察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与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体制之间的密切联系,揭示其阶段性发展特征。依据这些阶段性特征,可以将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演化的历史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在此基础上,阐释前苏联20世纪30年代以前第一代法学家斯图契卡、莱斯涅尔、巴斯卡尼斯等人的法律本质观点的性质和特点,分析他们的理论观点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本质思想体系中的地位,确证其在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的基础作用;系统阐述维辛斯基、卡列娃、费其金等人对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理论的系统化、规范化表述过程,揭示这种正统法律本质理论与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适应性;客观叙述“全民法’’时代法律本质的多级性理论的基本内容和特质;分析1985年苏联进入社会转折时期和苏联解体后的法律本质理论的演化趋势,揭示法律的社会主义人道本质,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社会意志的统一融合之观点的政治意识形态基础,指出法学理论的多元化与法律的阶级意志本质理论开始让位于法律的共同意志本质理论的内在关联;阐发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由阶级意志向社会共同意志的转变同前苏联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研究方法的选择之间的某种联系,阐释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形成、发展和演变给社会主义国家认识法律的本质和价值问题所带来的深刻影响和诸多方面的启示。
第二章概述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法律本质理论形成的历史过程和基本内容。新中国成立初期,伴随着对旧法的摧毁和对旧法学观点的批判,中国法学界通过全盘照搬前苏联国家和法的理论接受了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本质观,认可了维辛斯基的法律本质思想,并采用了前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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