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
实现法治,需要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新中国成立以后的30年间,我国虽然在法制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始终没有能够建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是改革开放为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随后的l982年宪法第一次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写在宪法中。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及1994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市场经济的目标,都将立法活动推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逐步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立法活动新的指导理念。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应成为新时期立法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准则。
纵观改革开放30年来法制建设的历程,我们认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没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依法治国便无法可依。其次,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基本前提。法律体系越是健全,则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就越是有保障。法律明确规范各类权力的运作,明确违反权力运作规则的法律责任。再次,建立科学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要求,是在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