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令状制度的基本概念
一、令状与令状制度
令状制度起源于英国,在英语中表达“令状”含义的词语有两个:warrant和writ,而最早的令状是以writ一词表达的。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writ有四层含义:一是书面命令、令状,即英格兰法上指由文秘署以国王的名义签发给郡长、法庭或政府官员要求接受令状的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命令,起初是为了行政管理和司法的目的而签发,后仅为司法目的而签发。二是英格兰古法中的文书和文件。三是古书中使用的诉讼。四是英王室文秘署官员或以前的北爱尔兰总督签发的一种书面文件。令状制度是普通法中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它对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侦查程序中的令状通常是用warrant一词表达,其含义与writ存在明显的区别。《元照英美法词典》中warrant有三层含义:一是令状,即司法官员签发的要求或授权某人(如行政司法官员)实施一定行为的命令,如逮捕令、搜查令、扣押令、判决执行令等。二是授权书,即授予他人某种权限的文件,尤指授权付款或收款的文书。三是金钱支付令。四是保证、担保。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warrant的首要含义是:指令某人或授权某人实施特定行为的令状,尤其是指令执法官员进行逮捕、搜查和扣押的令状。比较而言,writ被分为特权令状、权利令状,后者又被分为诉讼初始令状和司法令状,它代表的是古老的诉讼程序。因此,writ与warrant的历史联系是不容忽视的,二者至今仍有混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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