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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论刑法的调整对象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1859884
  • 作      者:
    肖洪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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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肖洪,男,1975年出生于四川宜宾。200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刑法教研室副主任、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学术领域涉及刑法基本理论与实践。先后参与了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已参编学术专著和教材4部,在《现代法学》、《河北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8篇,科研成果获得省级奖励l项、校级奖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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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论刑法的调整对象》致力于探讨刑法的调整对象,希图给立法者和司法者都能确定一个是否动用刑罚的标准,使民众的人权得以保障,社会正义得以伸张,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所建立的目标。
    《论刑法的调整对象》共分为两个部分,上篇是刑法调整对象的确立,上篇包括序言和三章内容。序言主要针对刑法学界认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的通论,认为如果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将会从逻辑上给刑法学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其一是将导致刑法独立性的否定,其二是将可能导致立法者暴政的肆虐。通过对这些灾难性后果的展示,笔者自然推出刑法必须要确立自己的调整对象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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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和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按照我国法学界的观点,调整对象是指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关系,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等等,因此,除刑法外每一个部门法调整的都是一个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相互之间原则上是一种相互独立、互不干涉的地位。相反,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除了较其他部门法更为广泛外(几乎包括所有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并无差别,几乎与所有的部门法都存在着完全的交叉关系。,因此,我国法学界和刑法学界都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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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内容摘要
上篇 刑法调整对象的确立
序言
第一章 刑法调整对象的现有理论综述
第二章 刑法调整对象确立的基础 ——对人权的分析
第一节 对人性的分析
一、人性的观点综述
二、人性的界定
三、人性对法律的影响
第二节 对人权的分析
一、人权的观点综述
二、人权的概念与内容
三、现代法治社会是以保障人权为核心
四、结论
第三章 刑法调整对象的确立
第一节 刑法的表面特征分析
一、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外在特征的不同
二、对刑罚的分析
第二节 刑法调整对象的分析
一、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后果分析
二、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的分析
三、刑法的调整对象的判断标准

下篇 确立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第四章 刑法不得已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不得已原则
一、刑法不得己原则的含义
二、刑法必要性原则的历史渊源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的作用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不得已原则的关系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重新定位
第五章 犯罪的概念与犯罪的本质的界定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观点综述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三、综合的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本质重新界定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四、结论
第六章 刑罚的目的
第一节 现有刑罚目的学说的述评
一、报应论
二、功利论
三、折中论
第二节 刑罚目的的确定
一、对刑罚目的分析的基础
二、对社会成员减少犯罪可能性的分析
三、刑罚的目的是以“一般预防”为中心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全体
公民的基本人权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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