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和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按照我国法学界的观点,调整对象是指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关系,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等等,因此,除刑法外每一个部门法调整的都是一个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相互之间原则上是一种相互独立、互不干涉的地位。相反,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除了较其他部门法更为广泛外(几乎包括所有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并无差别,几乎与所有的部门法都存在着完全的交叉关系。,因此,我国法学界和刑法学界都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