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罚的困境
当代刑法一如既往地处于两股热情的争夺之中:一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对道德上不齿行为的惩罚本身就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则有观点主张,刑事程序的唯一适当的目的就是预防反社会行为的发生。调和这两种观点的依据似乎是不充足的。后者近来发展出了一种威胁刑法的重要基础的新的理论表述,这一新的理论表述似乎使那些不愿接受报应立场但又不想排斥刑法整体观念的人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困境。在本章中,我将简要描述一下这种所谓困境的大体情况,并简要说明处理由此而提出的问题的路径。然后,我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更为全面的探讨,进而提出一种既反对为刑罚而刑罚也反对完全废除刑罚的一体化论。
报应论是一种由来已久的思想,其内容历经几个世纪而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简言之,报应论认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义责任,既应因作出正确的合乎道义的选择而得到奖励,也应因作出错误的选择而遭受刑罚。根据这种观点,这些重要的诫命源自人的本性,而不要求——事实上也不允许——任何实效方面的理由。从作恶者恶有恶报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当然是顺理成章的。就个人而言,我们理所当然地希望寻求对加诸自身的罪恶进行报复;就社会而言,我们也要求合法当局刑罚那些对他人造成非法伤害或者实施其他我们认为罪恶的行为的人。这种报应之恶也许会附带地产生某种益处,这当然不是什么坏事,但是不能为了追求这些益处而适用刑罚。刑罚的目的是施加应得的痛苦,而刑法的目的则在于为在社会框架之内施加这种应得的痛苦提供一个可以被接受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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