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券犯罪立法的历史考察
从经济学分析,证券犯罪是伴随着现代证券市场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运作的特有形式,本身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和盈亏性,为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建立了严密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严格监管,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但正是由于证券市场本身所具有的这种高风险、高盈亏属性决定了紧紧依靠单一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无法从根本上阻止意图获取巨额利润的违法犯罪人铤而走险,因此,想要有效地控制证券犯罪,必须从立法高度对其进行严格规制。我们要对证券犯罪进行经济学分析,同样要以证券犯罪立法为主线,通过对其历史沿革的了解,全面考察各国证券犯罪立法,为后来者站在经济学角度,正确地分析和评价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中的各种犯罪行为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节 近现代发达国家的证券犯罪立法
一、英国的证券犯罪立法
西方证券市场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以信用制度的建立、股份制的运作为基础而形成的。在自由主义思潮大行其道的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西方各国对证券市场多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以“君子协定”为运行模式,以各交易所自我约束为主要管理手段。由于证券市场特别强调市场的独立性,反对国家干预,使得证券立法被严重忽视。原始监管的薄弱导致交易市场的混乱,交易市场的混乱又造成涉嫌诈骗事件的频繁发生,诈骗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得相当数量的证券参与者走向破产。较为典型的是:1720年,英国南海“皮包”公司采用欺诈手段,造成股价暴涨猛跌,引发了近代金融危机。因此,悄然兴起的证券市场从产生伊始,便与欺诈、操纵行情、虚假信息披露等诸多不公平、不诚信的经济行为结下不解之缘。为改变这种不利的混乱状况,英国国会通过了《肥皂泡法案》,在没有出台专门证券法的情况下,初次以法律形式监管证券市场,但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证券犯罪条款,对确需科以刑罚的侵犯证券管理秩序的行为,往往也仅是参照诈骗罪等罪名处罚。直到1733年《禁止欺诈买卖股票条例》才较为明确地规定,非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要处以刑罚或者没收财产。1844年《公司法》是英国近代治理证券市场的极为重要的一部法律,但真正起到证券交易法作用的还是具有现代意义的1948年《公司法》,该法突破之处在于规定了证券发行的公开原则,违规行为的罚则、证券投资公司的设立规则以及对“内幕人士”等法律术语的界定等。此外,1939年英国制定了《防止欺诈投资法》,并于1958年、1983年两次对其进行修订,该法宗旨在于保护广大投资者正当的合法权益。而1986年《金融服务法》进一步对英国历来的金融自律为主的管理模式作出了重大修正,突出了“改革”主题。这些陆续制定的多项管理证券业的法律、法令,明显加强了对股票正式上市和非正式上市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对证券违规、证券犯罪行为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如禁止抬价压价、虚伪买卖、串通制造供求假象等操纵市场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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