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Honig及相关学者的客观归属论
一、Honig的客观归属论
由于Larenz将客观归属看做一般性的归责思想,不仅适用于刑法领域,也适用于民法和行政法领域。Honig在1930年通过发表在Frank古稀祝贺论文集中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属》一文将客
观归属理论引入刑法领域。与Larenz的哲学考察不同,Honi9的考察是“除去一切哲学基础”、“将客观归属的概念从一切哲学的角度独立出来,而自一般法学理论普遍认同的基本原则中演绎”.①这是Honi9的客观归属论的特征。
首先,他并不支持相当因果关系说,而认为相当因果关系的本质不是因果概念的存在论上的问题,莫如说,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性对于刑法评价的适用基底具有重要作用。易言之,相当说在法学中,与其说是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不如说是适应法秩序的要求来论述行为与结果问关系的特殊性。在此,Honi9提倡,以法的、规范的客观归属的判断代替因果的判断。②也就是说,他认为,仅是确定行为与结果问的因果联系,尚无法决定二者问的关联性对于法秩序而言是否重要,必须要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之外再附加一个独立的客观归属判断,即根据法秩序本身所给予的标准来衡量因果联系对于法秩序是否具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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