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第一节 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
责任能力的意义
一、民事责任制度的演变
(一)罗马法时期
1.罗马法民事责任制度的演变人类早期对侵害的救济是复仇,经历了从血亲复仇到同态复仇的发展历程。复仇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并不来源于法律的规定。由于早期没有权威的公共力量,不存在今天意义上的法律。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家族之间联合成为更大的组织。这些组织最初只是处理家族之间的部分事务,随着其权威的不断增加,其权力逐渐扩展及于一切公共的事务,表现为公权力逐渐发达。早期罗马法的主要法律是体现在《十二铜表法》中的法律规定。根据《十二铜表法》,“私犯”的规定构成了其主要内容。在早期罗马法,不存在合意契约,故契约不是债发生的原因,侵权,罗马法称为“私犯”,是债发生的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原因,所谓“犯罪是产生债的真正的和唯一的渊源” 即为对刑法与侵权法不分情况下债发生原因的准确描述。私犯的后果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从早期的同态复仇发展到罚金赔偿。这一过程在《十二铜表法》中处于过渡阶段。在《十二铜表法》中,既有大量的同态复仇的后果,像第八表的伤害身体的后果,也有罚金赔偿的后果,比如对他人的暴行、偶然伤害的后果。随着公权力的发达,公犯和私犯的区分趋于明确,“私犯”因为侵害的是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故国家公权力不加干预,而由私人以一定的方式处理,早期的同态复仇的权利也演变为由法律规定的私人刑罚方式。与私人刑罚的法律后果并行的,是罚金。作为同态复仇的替代,罚金对侵害人是一种恩惠,为充分体现惩罚性,罚金的数额与当事人所受损失之间不存在我们今天所熟悉的相等观念,而是多倍于所受损失。“在罗马法当时的观念上,交付赎金的性质不是所谓的损害赔偿,而是一种处罚,是对从事私犯行为的加害人的一种处罚。怎么样来确定赎金的标准呢?当时的标准是根据正当的或者合理的标准来判断,而不是根据受害人受到损害的程度来提供相应补偿。但是,阿奎利亚法中则主要是从损害的角度来考虑的,强调的就是对损害的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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