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几个预备理念
第一节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
合同示范文本的比较
工程合同随着工程实际的社会、技术、经济等综合需要而发展。我国的工程合同是从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转化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目前的情况是,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 0201)1999年推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2003年推出。显然合同的架构形式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推出后要有一个跟进的调整,以使原来在定额计价时代使用的合同模式能够适应清单计价模式。但遗憾的是,这个工作目前还没有开展。国内合同的这样一个转换过程,有着很多的问题需要研究。
FIDIC施工合同,近百年来本就是对应于清单计价模式发展而来,其内部构成已经成熟而稳定。认识与比较一下《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一o201)这两个合同之间的区别,有助于理解单价合同的工作原理。
(1)建设部示范合同是FIDIC合同的简版。
既然是简版,建设部示范文本合同就没有FIDIC合同适用面广,特别是费用相关规定。产生于定额时代的建设部示范合同,对FIDIC合同简化得比较彻底,费用相关规定简化到几乎没有。单价合同所要求的“合同义务与费用一一对应关系”原则没有一点点的保留。过于简化,直接导致建设部示范文本合同与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匹配性差。实际上,这个问题正在成为我国清单规范顺利实施的最大症结所在。
单价合同的基本调整原则是“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清单有相似单价的参照清单,清单没有单价的协商解决”。这个调整原则可不是说这么一句话就可以解决得好的。“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其实质是要求投标单价必须是包干单价。既然是包干单价,那单价包干了哪些工程内容,包干了哪些合同责任,又包干了哪些费用,必须要有很精确的定义才行。如果定义有偏差,就容易在“包干边界”上产生各种各样的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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