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缘起与发展
第一节 商业方法专利客体地位的确认和肯定
2002年9月6日,一篇题为“花旗银行暗布专利 中资银行何时梦醒”的文章出现在国内一家大型报纸上,在我国金融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是因为国际银行业的巨头向中国申请了一种国内银行没有想到的全新的专利——商业方法专利〔Business Method Patent〕。
实际上,花旗银行早从l996年就开始在中国申请所谓的商业方法专利,而国际上被司法最终确认为有效的第一个商业方法专利〔即State Street Bank&Trust C0.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Inc一案中的系争专利,美国第5193056号专利〕是在1991年提出申请的,国外关于商业方法专利的争论也早已开始。国内知识产权界关于商业方法专利的研究开始于2000年,但商业方法专利引起我国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却是在两年以后,即所谓的花旗银行抢注专利事件被见诸报端的2002年下半年。在这之后,国内关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探讨也渐趋热烈。
到底什么是商业方法专利呢?让我们从回顾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开始,并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以对商业方法专利有直观的了解。
一、商业方法除外原则的回顾
传统上,商业方法被认为不受专利保护。商业方法被排除在专利保护客体之外的原则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中有明文规定。
《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之〔2〕规定了不属于发明的客体,其中c项明文指出“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不可专利。我国现行专利《审查指南》将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归入不受专利保护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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