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要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范畴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范畴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新型权利,它并非指单一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的通称。概而言之,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智力活动中的创造性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说来,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权利。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按照不同的标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以所适用的领域为标准,知识产权可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即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了保护范围;另一类是工业产权,即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域名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
按照权利来源的不同,知识产权又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经营性标记权。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该类权利保护的知识产品都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一般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是该类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而经营性标记权则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域名权、地理标志权等,该类权利是标示产品来源或经营厂家的区别性标记,主要作用于工商业经营活动之中。可区别性是该类标记的基本特征,法律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对该类标记的仿冒。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就是知识财产或知识产品,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创造的精神产品,主要包括作品、发明创造、商业标志、商业秘密。与物质产品相比,知识产品具有如下特点:
(一)创造性
与物质产品不同,一种知识产品不是已有知识产品的简单复制,而必须有所创新,是生产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晶。因此,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首要条件。不同的知识产品,法律有不同的创造性要求。一般来说,专利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最高,它必须是同一技术领域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其所体现的技术思想、技术方案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作品的创造性要求次之,它只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而商标所要求的创造性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即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避免与他人的商标构成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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