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商事交易之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实现这一目的,要求商事主体及客观的经济活动遵循商事交易简便、迅捷的原则,(1)以实现商法效益至上的基本价值追求。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商事主体的公司的经营日益呈现专业化的趋势,这在客观上要求公司的经营活动基于营利性的需要而体现出更高的效率。现代社会瞬息万变,机会稍纵即逝,公司经营活动中大小事务均须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构的做法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试图通过股东的新自行为来实现共同管理公司的想法是不实际的,也是低效率的,这要求公司的经营决策权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向董事会转移。于是,公司治理结构基于公司效率至上的需要而进一步优化,即由股东权与经营权高度结合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开始向股东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从而处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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