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与政府
“市场”是改革开放主流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学教科书中那些被称为“传统智慧”(Conventional wisdom)的知识根本上是为市场和政府立法。经济法学自产生以来,我国学界大多立基于“国家一市场”框架认知经济法,并形成了“市场缺陷(或失灵)——国家干预——法律规范”的基本共识。无论采用“协调”、“管理”、“需要干预”、“调节”、“规制”、“政府介入”、“管制”、“调控”等,均可理解为对市场缺陷进行校正的描述,反映了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利用公权力对经济进行某种程度“干预”的观念,进而不同于民法“私法自治”的调整范式,实现了一种自然秩序与建构秩序良性互动的法律机制。
在经济法发展过程中,我们要防止国家主义对经济法的统治或经济法的国家主义倾向。要纠正那种认为必须依靠政府干预来改善市场缺陷的观点;相反,有效改革有时可能将市场过程扩大到政府领域当中去。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的“软权力”正不断扩展其空间,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越来越受到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制约。与此同时,全球化所彰显的自由与流动,在增加经济和社会事务复杂性的同时,也提高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与自治能力。这种改变使政府之手受限的同时,也使其在某些领域得到调整和加强,甚至为适应全球化的发展适时更新其管理职能。经济法能够评价这些经济活动的每一部分各自的优点,即它们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成本;通过变革其制度性工具来削弱私人主动性(市场)与公共控制(政府)间的紧张,以更好地去预见和判断每一种方式的实际后果。
(二)经济与法律
经济法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方位、多层面的结合,使法能更直接、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的经济法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学原理,以致学界常将二者关系形象地概括为“三分法律、七分经济”,这揭示出经济学在经济法学中的本原地位。
长期以来,总论研究将重点放在对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解释上,探索经济体制改革、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经济秩序、经济波动(通货膨胀或紧缩)、金融危机等重大经济现象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这种研究方法,一方面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另一方面也缺乏自身独有的品性,有沦为纯“政策注释学”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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