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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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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经济法基础理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83671
  • 作      者:
    漆多俊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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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漆多俊,武汉大学、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珲事、中同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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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4版)》的作者自20世纪80年代初致力于经济法理论研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观点。《经济法基础理论(第4版)》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并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上,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它的本质、功能与任务,它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与调整方法,它的内容与体系,它的立法与实施等各种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建立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第4版)》特有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在对经济法理论问题论述过程中,涉及属于法学基础理论的许多概念和原理,《经济法基础理论(第4版)》也重新作了论证,提出了新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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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一节 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
  一、市场的功能与缺陷
  法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特别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即经济关系,是法的本源。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在法的各部门中,经济法作为现代国家调节、管理社会经济之法,是直接同社会经济相关的。研究经济法各种理论问题,包括经济法的产生根源,必须重视对社会经济关系的研究。人类社会在过去很长时期没有经济法,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是什么原因使它产生和不断发展起来的呢?人们固然可以从多方面加以分析研究,但最根本的应当重视社会经济分析。本书由此人手,分析市场(它是商品经济社会各种经济关系的基本载体)的演变规律和阶段,分析市场发展各阶段经济调节机制的特点,并由此揭示法律随着市场及其调节机制演变而改变的规律。在上述过程中,当市场进入社会化市场阶段,调节机制出现“二元化”,即国家调节出现后,作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法律——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和逐渐发展起来。读者将发现,“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同步演变”是贯穿本书始终,从而也是贯穿本书所构建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全部的一条鲜明的主轴线。
  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经过了漫长的自然经济阶段。中世纪末期,欧洲国家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达起来,逐步上升为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商品经济社会于是建立。在自然经济阶段,人们的生产主要是为自己消费,自给自足。当时也时常发生一些产品和劳务的交换关系,并且交换的尺度很早就开始按照价值量进行。这就是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早已存在。但这种交换的目的仍然主要是为了满足生产者自身消费的需要,交换关系不发达。马克思把这种经济形态称为小商品生产或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确立以后,作为社会经济的主导方面,其生产的目的是通过交换以获取利润。商品交换关系发达起来。
  商品交换要通过市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也代表着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有商品交换便存在市场,市场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在自然经济社会,商品交换关系简单,市场不发达;进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以后,商品交换日益发达,市场相应地迅速发达起来。在商品经济社会,市场成为人们各种经济活动的枢纽环节,连接着从生产到消费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用以交换的商品种类不断增多,不仅原已存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这些传统商品市场更加繁荣,还陆续出现了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并且,各类市场互相关联、有机结合。从地域来说,在一国(或一大地区)范围内,打破了割裂封闭状态,各地方市场互相沟通交流,逐渐形成统一的全国(或大地区)大市场体系。各地方、各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由出入这个统一的市场,进行各种商品交换,并开展自由竞争。这就是市场所具有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在统一和开放的市场上,广大生产经营者自由和充分地竞争,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不仅从微观上调节各生产经营者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能够在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上调节资源的配置和资本的流向,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价值规律的这种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实现的,因此又称为市场调节。市场调节是社会经济本身具有的内在机制。在一国范围内,社会经济何以能够维持大致协调的各种结构比例关系,并能从总体上维持比较稳定的运行?原来正是市场调节这只“无形之手”在悄悄地发挥作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国家一般不介入经济生活,国家调节职能不发达,社会经济基本上全靠市场这一种调节机制,而它在事实上也足以有效地进行调节,因此人们一度认为它是万能的。
  由于市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的充分调节功能,人们把这时的社会经济又称为市场经济。所谓市场经济,其实就是指发达的上升为社会经济主导地位的商品经济,亦即商品经济社会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而言,主要是从生产目的是否为了交换以及交换是否按价值尺度进行这一角度划分的。市场经济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主要是从社会经济驱动和调节的机制模式即经济体制角度划分的。我们说,商品经济社会建立于封建社会末期,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成功使之从政治和法律上得以确立,这同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确立。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刚刚建立及其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市场调节简直可以说是唯一的调节机制。此即调节机制的一元化。当然,如本书后面将要论及的那样,调节机制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将会呈现出阶段性。但在市场经济第一个发展阶段,市场调节的作用是充分有效的。
  其实,市场调节机制也并非万能,它有其局限性,此即市场缺陷。市场调节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市场缺陷不显露,不造成严重后果;但若条件不具备,或条件发生了变化,则市场缺陷立即显露,并造成严重后果,表明市场的作用不再充分有效,这时人们称为“市场失灵”。
  市场缺陷本来可以从多方面来分析和归纳,从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分析,市场缺陷主要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一是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在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二是由于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近利性),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进入,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节作用;三是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往往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荡衰退之后才缓慢恢复正常。
  所谓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实际发挥作用的障碍,也就是说如果市场机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话,有些问题就不会出现;可是市场机制常常会遇到障碍,使它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因此才引起经济及与其相关的其他社会问题。市场可能遭遇的障碍有多种多样,例如有市场本身固有的障碍和非市场本身的障碍。后者如国家公共权力、社会和国际因素设置的障碍,它们也会阻挠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我们这里主要分析市场本身固有的障碍,它又有两类情形:一是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备、不健全,使市场机制不能顺畅地发挥作用(本书后面要分析一些体制转型国家的市场即存在此种情形);二是即使在统一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由于竞争秩序和不正当交易行为问题也会产生障碍,妨害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竞争本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它同市场相伴生,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就没有动力,资源配置和资本流动就会呆滞,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限制他人竞争,使自己谋取和维持对商品价格和市场的操纵地位,便能赚得超额利润,其他经营者则大批亏损。进行不正当竞争和采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也使他们获取非分利润。这些无序竞争和交易行为的结果,使得商品价格严重偏离价值,价值规律被扭曲。从微观上说,造成各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体间利益关系不公平;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在上述现象普遍和严重时,妨害着市场机制对整个社会经济调节作用的发挥,引起社会经济各种结构失衡,运行阻滞,并引发社会不公平和其他各种社会矛盾。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成为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障碍。
  限制他人竞争,自己支配市场,获取超额利润,这是许多经营者梦寐以求的。但实现这一点谈何容易!除非拥有特权或凭仗强力(包括国家权力和社会强力)等非市场因素,否则就只有靠自己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庞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在竞争中把别人挤垮或撵走。在资本主义初期,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经营者规模较小,中小业主居多,谁也不足以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无法凭借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而当时妨害竞争的封建特权和其他政治因素已被资产阶级革命予以清除,新建立的资产阶级政府奉行不干预经济的原则。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虽然存在,由于经营者规模不大和数量众多,也并不产生严重后果。这些都保障着当时的市场能够实现较为充分和公平的竞争,价格能够反映价值并随着供求变化而上下波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而未曾引起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也就是说,那时市场的这一缺陷及其后果尚未显现。
  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眼前盈利低、无利可图甚至亏本的,或者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部门和产品,他们往往不愿投资。而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用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及其他同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者亏损,也必须进行适度投资。国家通过鼓励、引导方式往往仍不能让民间投资进入,因而难以指望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也就是说,社会经济中存在着一些市场机制难以进入(不愿进入)的领域。这是市场的第二种缺陷。
  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机制的上述缺陷也不产生严重后果。因为在当时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化程度并不很高的条件下,需要长期投资研制开发的产品不多,为社会所必需的高风险行业不多,公用和公益事业所需投资也很有限,所以市场唯利性这一缺陷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相反,正是由于广大投资者对于眼前利益的追逐和相互展开的竞争,促进着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并从总体上调节着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市场机制作用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是一种事后调节,是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投资难免带有盲目性,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应。市场的这一缺陷原来主要影响各投资经营者个体效益,造成许多个体亏损和破产。但当时经营者规模都较小,他们的亏损和破产并不影响社会全局。一批人破产了,另一批经营者又起来了,正所谓“病树前头万木春”。可见市场的这一缺陷虽然可能给某些经营者个体的经济效益和利益造成损害,但并不妨害社会经济总体,反而使社会经济不断更新,从总体上始终保持生机活力。
  二、生严社会化与“市场失灵”
  市场调节的上述三种缺陷后来终于显露并引发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国家大致出现在19世纪末期,引发原因是18世纪60年代首先发生于英国、19世纪末在法、德、美等国也相继完成的产业革命。产业革命使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推动了生产社会化进程。企业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生产部门不断涌现,社会分工和协作日益扩大,各个经济部门相互依赖和联系日益加强,市场更加融为一体。产业革命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是十分广泛而深远的,这里我们仅分析它如何使市场调节的缺陷暴露,并引起经济调节机制的变化。
  首先,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这些企业独自或同其他企业结盟垄断市场,操纵价格,限制、排斥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如果说过去经营者凭借自己的经济力以限制他人竞争还只是一种愿望,如今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组织的形成,使愿望变成现实。由于垄断和限制竞争日益严重,加上各种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也更加猖獗,动摇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调节遇到障碍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这是市场机制第一个固有缺陷的显露和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其次,产业革命以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而如果不作投资或投资不足,则那些未来很有发展前景并制约其他行业甚至整个经济发展的行业就不能及时成长,对经济的全局和未来发展不利。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公共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投资不断扩大,私人投资对这些领域也往往不愿涉足。私人投资者对眼前经济利益的追逐,往往很少顾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其他社会效益,使自然资源和人类共同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而且不愿为保护环境资源和治理污染进行投资。如此等等,说明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如今也日益暴露出其缺陷和严重后果,有许多领域无法指望它进行调节。这是市场机制第二个缺陷的显露。
  再次,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以后,市场的第三个缺陷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十分严重了。经营者的市场信息不足和滞后,首先直接影响经营者个体经济效益和利益。过去由于经营规模不大,一些经营者亏损和破产无关社会经济大局。如今企业规模扩大,垄断企业形成,他们对于超额垄断利润追逐的心理,往往使之忽视市场需求而不断扩大投资,以致造成生产过剩和产品大量积压。其后果不仅直接造成这些企业的亏损和破产,而且由于这些大企业的亏损和破产又直接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引起其他企业和经济部门的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生产过剩还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此外,在某些行业投资膨胀的同时,另一些行业往往投资不足,因而常常发生结构性危机。由于上述原因,19世纪自英国开始,在各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一次又一次的周期性经济危机。19世纪末以后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每次危机发生后,虽然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经济又会慢慢复苏和再次繁荣,但新一轮危机又在潜伏着。这给经济造成巨大伤害,使社会动荡不安。
  综上所述,这些都说明曾被人们认为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在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以后,不再像从前那样充分有效了,开始“失灵”了。市场缺陷及其引起的市场失灵在造成经济上严重后果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其他社会问题,包括失业率上升、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别加剧、社会矛盾激化和各种群体性运动频繁等,这些问题导致社会动荡和影响政局的稳定。这种情况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补救办法,企盼能有另外的某种力量和机制,以克服或弥补市场的各种缺陷,让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保持协调、稳定和不断发展,并让整个社会得以安定和进步。
  第二节  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
  一、对于社会化引起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的三种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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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版序
再版序
三版序
第四版序
导论
第一节  经济法基础理论与经济法学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
二、经济法基础理论同经济法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二节  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意义和方法
一、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意义
二、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基本方法

第一章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一节  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
一、市场的功能与缺陷
二、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

第二节  国家调节  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
一、对于社会化引起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的三种应对方案
二、国家调节  机制的救济
三、国家职能的演进

第三节  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政府失灵”与法律的规制和保障作用
二、法律体系的演变

第二章  经济法的沿革与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沿革
一、早期社会的国家经济管理与立法
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与途径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立法概况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形成独立部门法的条件与标志
二、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l

第三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  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
一、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分析
二、经济法的定义

第二节  国内外经济法概念诸说
一、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传播
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概念诸说
三、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概念
四、中国的经济法概念诸说
五、经济法概念比较研究

第四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与种类
二、国家经济调节  关系与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
三、国家经济调节  关系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

第二节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诸说的评述
一、中国世纪年代经济法调整对象诸说概览
二、关于“纵横说”、“密切联系说”和“管理一协作说”的评述
三、中国“大经济法”观点产生的根源
四、年以后中国出现的经济法新诸论

第五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
一、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
二、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分类与特点
三、国家经济调节主体
四、基本被管理主体

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一、国家经济调节  中权利、义务的特征
二、国家经济调节  主体的权利义务
三、企业等基本被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
一、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二、国家经济调节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六章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
一、经济法的价值
二、经济法的理念和功能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和确立依据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章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责任制度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法的调整方法概说
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

第二节  经济法责任制度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与性质
二、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与制裁方式l
三、经济法的法律后果体系

第八章  经济法的体系
第一节  经济法内容和形式的分类和结构
一、经济法立法内容上的分类和结构
二、经济法在形式上的分类和结构

第二节  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
一、经济法基本法律的认定
二、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关系

第九章  经济法总则的原理与基本规定
第一节  经济法总则的地位和基本规定
一、经济法总则的地位和作用
二、经济法总则的基本规定

第二节  关于基本经济体制的立法
一、经济体制与经济体制立法
二、经济体制立法的主要规定

第十章  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的性质和地位
一、市场规制法的任务和体系
二、市场规制法立法概况
三、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性质和地位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制度
一、反垄断基本法律制度
二、反不正当竞争基本法律制度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  国家投资经营法原理与制度体系
第一节  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和地位
一、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概念和立法体系
二、国家投资经营及其立法的沿革
三、国家投资经营法的部门法属性
四、国家投资经营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第二节  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基本制度
一、国家投资经营管理体制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三、国家投资法律制度
四、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五、国家投资及国有企业调整改革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宏观引导调控法原理与制度体系
第一节  宏观引导调控法的性质和地位
一、宏观引导调控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宏观引导调控立法概况和基本体系
三、宏观引导调控法的部门法属性
四、宏观引导调控法的地位

第二节  宏观引导调控法的基本制度
一、计划法律制度
二、经济政策法律制度
三、特定时期和特定目标的宏观引导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经济法的立法与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立法
一、经济法的立法体制
二、经济法的立法技术
三、经济法的立法程序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的实施体制
二、经济法的适用制度

第十四章  经济法学科建设
第一节  经济法学科的创立和发展
一、人类社会早期经济法思想
二、经济法学科的创立和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学科建设的任务
一、加强经济法学科建设的重要性
二、推进经济法学科建设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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