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金融法学的学科体系
法学的学科分类、部门法的划分问题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自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分离于民商法,并成为国内法学体系的独立一支后,环境法等又纷纷自立山头。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将科技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学科分类自有其意义,“法律分类的目的,在于使人们能够在相互比较中更全面地理解不同类别法律的特点和作用,进而使每一部法律都得到完善,建立起由不同类别法律相互配合、彼此支撑、功能互补的完整和谐的法律体系,完成法所承担的任务。”①法学体系本身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划分本身是为了深化理论认识,促进实践发展。
一 学科范式与金融的本质
1.学科的内涵
“科学与学科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科学自身的规律决定学科的规律,科学发展决定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当然,学科的划分和学科的建设也不是被动的,它反过来影响科学的发展。”②清华大学蔡曙山教授的这一表述是完全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的发展具有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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