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美国对广播电视低俗化的管制:
《2005年广播电视反低俗内容强制法》摘要:
本法旨在提高对广播电视播出淫秽、下流和色情内容的惩罚力度。
第二条提高对播出淫秽、下流和色情内容的惩罚力度:
一、《美国联邦通信法》第五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美国法典》第四十七章第五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做以下修订:
(一)将第三子项和第四子项分别重新排序为第四子项和第五子项。
(二)在第二子项后增加下列新子项:
“3.根据第一子项的规定,如果违反者是(1)播出机构持照人或临时许可证持有人,或(2)是从联邦通信委员会申领广播电视执照、许可、证书或其他授权的申请人,同时,经联邦通信委员会判定,违犯第(一)项规定,播出了淫秽、下流或色情内容,则根据本条规定,对每一例违规罚款的数额上限为50万美元。”
(三)对根据本款第(一)项重新排序的第四子项做以下修订:
1.删除“第一或第二子项”语句,加入“第一、二或第三子项”语句。
2.在第四子项后增加以下文字:“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联邦通信委员会根据第(一)项判定,违反者播出了淫秽、下流或色情内容(第一、二、三子项未含的),则根据本条规定,对每一例违规罚款的数额上限为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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