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
“结构现实主义”视野下的国际法及其影响
二、结构现实主义与当代国际法——一种积极意义的评价
虽然结构现实主义者的著作刻意回避了对国际法的直接研究,但从其理论要点来看,无论是他们对国际合作的博弈分析,还是将长期脱钩的国际政治与国际经济的研究重新联结的做法,尤其是由此产生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结构现实主义范式即“霸权稳定论”,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都是具有极强的理论解释意义的。
(一)结构现实主义对国际合作的博弈分析及其对国际法发展的解释
无疑,作为科学行为主义代表人物的多伊奇在国际关系分析中对博弈理论的引入与运用,不仅是一种对国际关系研究的重大贡献,也是国际法学,乃至法学研究中可以借鉴的一种方法论上的创新。自他以后,各种博弈模型成为研究冲突与战略问题的重要方法和模式,并且被后来的结构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所借鉴,用以分析国际合作与国际制度的问题。实际上,结构现实主义者在论证国际合作与国际制度问题上的博弈论的运用,对于解释国际立法中的某些现象提供了一种理性主义的分析路径。
结构现实主义对国际合作的博弈分析
博弈理论认为,当国家关心的是相对获益,即计算自己所得是否多于别国所获时,则属“零和博弈”或“非合作博弈”,少有合作余地。结构现实主义者的观点正立足于此,对他们来讲,在合作中感到不安全的国家总是关心收益如何分配,他们并不注重参与双方是否都能获益,而只关心谁多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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