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法条文本的实证分析
1.1 适合实证分析的文本问题
以法条文本为对象的研究中,最经常选用的方法是规范学的、定性的、纯思辨的。事实上,许多法条文本问题也的确很难采用实证分析方法进行研究。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当我们说法律只能这样研究而不能那样研究时,其实是在说我们只熟悉某种研究方法而从未尝试过另一些方法。实际上,当你的研究手段和分析工具有所不同时,你的研究对象也就随之不同了,你会透过各种认识方式从研究对象中看到原来看不到的景象。波斯纳就认为,不仅像侵权案件等法律现象中可以获取大量实证分析所要求的数据从而进行量化分析,就是法律规则本身也可作为实证分析的对象。他明确指出,如果认为规则不能作为科学研究的数据将是一个错误。
尽管是一种非主流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可以帮我们从法条文本中挖掘出至少三类研究对象:
1.1.1 法条集合
就像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立法者也不会让我们在浩如烟海的有效法律法规中看到两条完全一样的文字表述。不过,我们还是希望知道,能否将围绕某一个问题的全部法律规范从上百万的法条文本中抽离出来?这些法条的共性是什么?它们何以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就是说,如何从千差万别的法条中找出具有某种共性的规范集合进行专题研究?此即异中有同的问题。例如,散见于多部法律中与某个行业某个业务环节中的某个载体(如票据、存单、投标)有关的全部法律规范有多少?它们都在哪里?其中刑事的有多少?民事的、行政的有多少?实体上和程序上分别是怎样规定的?再如,刑法中有多少人身犯罪的罪名?法律规定了多少身体刑?它们分别对应着何种罚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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