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综合
建立我国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初探。
法官独立审判,我国传统理论斥之为西方资本主义的东西而加以批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范围和数量逐年扩大和上升,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使之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法官独立审判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寻求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政治制度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
要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首先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它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关系。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据此,我国的传统司法理论认为在我国必须是法院独立审判,不能是合议庭独立审判,更不能是审判员独立审判。这样也就否认了我国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的合法性。笔者认为,这种传统理论在认识上存在着诸多误解,也给实践带来不少弊病。
在认识上,传统理论混淆了法官独立审判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的界限,把我国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与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对立误认为是与法官独立审判制度的对立。我国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西方的司法独立属于司法原则范畴,都与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相联系,解决的是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等的关系问题。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权力统一不可分割的理论,在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监督之下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而确立的,是一权之下的分工;后者则是源于“三权分立”,体现的是立法、司法、行政的分权制衡。而法官独立审判,只是一种审判工作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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