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明治民法与近代家族制度的确立
明治民法于1898年(明治三十一年)7月16日开始正式实施,由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构成。基本上按照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进行编纂,这也是明治民法被认为受德国民法影响的原因。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三编属于财产法领域;亲属编和继承编属于身份法领域,有关家族法的内容都在这一部分。明治民法是以对旧民法进行修改的方式编纂完成的,我们在分析明治民法的结构和内容时不应该忘记旧民法与明治民法具有连续性这一前提。明治民法对旧民法的继承从亲属编编纂的方针就可以了解到,作为明治民法三位起草委员之一的富井政章在亲属编审议开始时曾经谈到这个问题,“以不构成社会弊端为限保存传统的制度习惯,同时保持一种前瞻性,编纂也充分考虑到尽可能满足今后时代变迁的要求。对旧民法虽然进行一些修改,但并不存在必须进行彻底修改的问题”。①但是,旧民法因为在民法论争中被延期派批判为破坏了传统家族道德,强化传统家族制度的强烈要求使延期派在论争中制胜,所以,修改后的明治民法在多大程度上吸收了延期派的意见也是值得关注的。
学者对明治民法从不同角度给予了评价,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是“明治民法维护了家族主义和封建传统,以资产阶级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自幕府时代以来盛行于武家社会的家族制度,并将其推行于全体国民,从法律上、精神上束缚广大群众,成为此后近半个世纪中日本全体国民家族制度与家族生活的准则”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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