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第一章 国会的职能和组织构成
议会制民主主义和国会的职能
近代民主主义的基础是议会制民主主义。我国的政治体制所采用的就是这种议会制度。所谓议会制民主主义,通常是通过由国民自由公正选举出的代表(议员),进行立法和政策决定,实
施政治的制度。
也就是说,这种议会制度得以成立的条件是:
1、自由、公正的选举制度。
2、通过政党形成和集中国民的政治意愿。
3、在国会进行自由地讨论、说服和多数表决原理。这种
“方法”和“形式”是民主主义的本质,议会制民主主义就是根据这样的方法和形式决定国家意志实施统治的系统。
民主主义政治是通过选举使数量众多的国民能参与政治、并按照国民的意志实施政治。正因为是这样一种复杂而难题诸多的系统,其意志之统一、决定之做出,必然需要进行反复说服和协
调。它是这样一种极费能量的政治系统。并且,在多数决定的前提中,虽然存在具有理性这种假定,而实际上作为大众民主主义本身也包含着诸如容易追求自身利益,易被轻薄的情绪所左右、
亦容易渗透杂乱的内容等弊端。还由于拥有选举权的选民的参与情况,时常包含着走向愚民政治化的危险。为防止这些情况的发生,通过选举产生的政治家要有“热情”,“前瞻性”和“责任
感”,发挥经常性的指导作用,并且做到法律至上。在议会中,多数派和少数派共同尊重这一政治系统,始终保持紧迫感,用活这一制度。
我国是亚洲最早根据宪法引入议会制度的国家。日本最初的宪法《大日本国宪法》于明治二十二年(一八八九年)二月十一日发布,根据这个宪法在第二年即明治二十三年(一八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召开了第一次议会(帝国国会)。
自此以后,虽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议会制度一度形式化之外,宪法实施被中止、议会解散的情况从未出现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盟军占领下大日本帝国宪法被全面修改,昭和二十二
年(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开始实施现在的日本国宪法,在宪法制度下采用立法(国会)、行政(政府)、司法(法院)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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