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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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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702512
  • 作      者:
    杨健著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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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健,男,生于1970年,湖南桃源县人。1991年毕业于湖南常德师范专科学校英语科。2000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获哲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世界宗教研究系,获哲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佛教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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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清代,佛教是信徒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的宗教。清代统治者借鉴前朝佛教事务管理的经验与教训,根据本朝的客观情况,对佛教事务实施了措施多样、特点鲜明、全面而细致的管理。《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在收集、整理和辨析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清代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民族关系、民俗等诸多内容,借鉴已有的重要研究成果,首次对清王朝的佛教事务管理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贯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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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僧官制度
    两汉之际,佛教传人中国。西晋时,中国佛教僧团已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僧众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为了管理这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妥善处理世俗政权与佛教团体的关系,中国封建王朝建立了一套相应的管理体系。僧官制度就是这套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僧官制度并非移植于印度佛教,而是佛教在中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中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等相适应,是佛教中国化的具体体现。
    首先需要界定“僧官”和“僧官制度”两个概念。僧官的内涵应该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僧官是仅仅存在于封建时朝的宗教、历史现象。第二,僧人才有资格担任僧官,世俗之人不能。第三,僧官的任职必须经过封建王朝的认可。第四,一般来说,僧官的管理范围是佛教事务,与世俗事务无涉。第五,僧官管理的是一定行政区域内的佛教事务。
    强调僧官所管理佛教事务的行政区域范围十分重要。它可以将僧团的自我管理模式与世俗政权通过僧官制度管理佛教事务的模式严格区别开来。前者在佛教产生之初就已经出现,在中国佛教中得到继承和发展。它是僧团的一种自我管理形式,是一种内在的管理,可以视为僧团的“自律”。僧团的戒律和清规是这种管理模式的圭臬。后者是印度佛教所没有的,是封建政权管理佛教事务的特殊形式。对僧团而言,它是一种外在的管理,体现为一种“他律”。封建政府针对佛教事务的法令和规章是这种管理模式的管理原则。这两种管理模式尽管联系密切,但存在本质区别。中国佛教史上,经常出现某个职位的僧官由某个寺院的住持来担任的情况。当他以住持的身份管理寺院时,管理模式属于僧团内部的管理,而当他以僧官的身份管理寺院时,体现的是封建政权对僧团的管理意图,管理的性质就有了根本不同。作为僧官,他要管理的是一定行政区域内的佛教事务,这种行政区域大到全国,小到一县,而作为住持,他要管理的只是自己负责的寺院而已。《中国僧官制度史》将寺主、上座等作为基层僧官来论述,给人的感觉是不够清晰,出问题的原因就在于此。
    早在北魏时期,中国封建统治者就在州、镇、郡、县等行政单位内建立了僧官机构,并设置了沙门统、都维那等相应的僧官职位,之后历朝僧官机构的设立均是以行政区划为依托实现的。
    综上所述,可以这样界定僧官:僧官是封建王朝任命的管理一定行政区域内佛教事务的僧人。
    当然,不同的朝代,不同的历史时期,佛教事务的外延有很大的不同,僧官的权限也有较大的区别,换言之,僧官不一定对所有的佛教事务都有管理权。界定了僧官的内涵和外延,就可以这样定义“僧官制度”:僧官制度是封建王朝任命僧人管理一定行政区域内的佛教事务形成的体系。选定了僧官(人),划分了他们处理佛教事务的职权范围(事),明确了僧官机构的所在地(驻寺),再加上一整套处理事务的规章与程序,僧官制度就建立起来了。
    有观点指出:“介于政权和佛教两者之间的僧官机构,很像是政教关系的天平之上的指针,其或左或右的偏向,体现的既是僧众自治权的大小,又是统治阶级对佛教的施政意图。”这种说法完全正确。通过研究清朝的僧官机构,我们就能发现清代僧众自治权逐渐被削弱的历史事实,也能清楚地看出清王朝对佛教的施政意图。
    清朝统治者依托行政体制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僧官体系,将佛教事务的管理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第一节  僧录司及其僧官设置
    以往的研究成果在谈及清代的僧录司时往往笼统地指出,清代在中央设僧录司。毫无疑问,这里的中央是指清王朝最终的定都之地——北京。但实际上早在人关前的天聪朝,满族贵族就在当时的首都沈阳建立了僧录司。天聪八年(1634),沈阳被尊为“盛京”。尽管当时后金政权仍属地方割据性质,但在力图与明朝分庭抗礼的满族统治者看来,沈阳建立的僧录司无疑是中央性质的,虽然其管辖范围仅限于东北一隅。顺治元年(1644),清军入关。清朝统治者定都北京,礼部下属的僧录司随之搬迁到北京。但为了增强关外“龙兴之地”的气魄,清王朝定盛京为“留都”即陪都,依然设立了盛京户、礼、兵、刑、工五部,僧录司作为盛京礼部的下属机构也得以重置。这样一来,清朝出现了两个僧录司长期并存的特殊现象。《清实录》、《清会典》等典籍没有对这两个僧录司进行名称上的严格区分。之前的研究成果往往将二者混为一谈,更多的是没有注意到盛京僧录司的存在。两个僧录司虽有联系,但区别更加明显与重要,所以本书首次将它们明确命名并严格区分为北京僧录司和盛京僧录司。
    两个僧录司之问的关系可概括为同源而异流。先来看看它们的同一源头。《满文老档》记载,天聪六年(1632)正月初一日,皇太极在接受各位贝勒、大臣叩拜的仪式中,就有了僧官的参与:“……次儒、道、佛三教各官叩拜……”这是笔者所见清代僧官制度的最早资料。这说明,天聪六年(1632),僧官制度已经在后金政权中建立,其他典籍的记载也可作为旁证。康熙朝《大清会典》载:“天聪六年定:各庙僧、道,设僧录司、道录司总管……”《清朝通典》指出:“……其僧、道等官白天聪六年始设,顺治年问定品制,悉仿明旧……”据此可知:第一,清代的僧官制度确实建立于天聪六年(1632)。第二,清代僧官制度的建立仿照了明朝的做法。
    明朝僧官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僧录司左右善世二员、左右阐教二员、左右讲经二员、左右觉义二员。《俱不支俸》”“各府……僧纲司都纲各一员、副都纲各一员……各州……僧正司僧正各一员……各县……僧会司僧会各一员。”善世、阐教、讲经、觉义各两员合起来就是所谓的“八座”。对僧官的品级规定是:“正六品……僧录司左右善世……从六品……僧录司左右阐教……正八品……僧录司左右讲经……从八品……僧录司左右觉义……”“从九品……僧纲司都纲……未人流……僧纲司副都纲……僧正司僧正……僧会司僧会……”
    用“悉仿明旧”来描述后金(清)早期僧官制度的情况是准确的,但目前较多的研究成果以此来概括整个清王朝的僧官制度,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错误。清朝统治者对明朝的僧官制度有继承、有更改,也有摒弃。他们还根据本朝的具体情况,有创新、有完善。明、清两朝僧官制度的差异非常多,兹略举一些。第一,清王朝借鉴的是明代较为成熟的以僧录司等机构为核心的僧官制度,而不是明初以善世院为核心的制度。有观点指出:“明初设立的这个‘善世院’,除被笼统地委以统领僧众及诸山释教事的职责,并未建立相配套的规章及机构序列,因而还不算是职能明确的僧官设施。”因此,从机构的设置来说,明朝的善世院和清朝的盛京僧录司都是两朝特有的。第二,从机构的延续来说,明朝出现过长达十年左右的时间不设置专门的僧官机构,让世俗政权完全取代僧官制度来管理佛教事务的现象。而在清朝,这种情况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尽管世俗政权对佛教事务的干预程度比明朝更加全面与彻底。第三,从僧官的设置来说,明朝的僧官在僧录司是“八座”,地方上有都纲、副都纲、僧正和僧会。而清朝除设立上述僧职之外,还新设了正印、副印、八城协理等职,盛京僧录司的掌印和僧录也是清朝独有的。
    清代僧录司早期的演变情况如下:随着寺院的修建及僧人数量的增加,为了便于管理,天聪六年(1632),皇太极仿照明朝的做法建立了僧录司,并且设立了“八座”。清朝定都北京后,僧录司随礼部搬迁到北京,“八座”依旧,顺治年问为他们确定了品级。之后,清王朝在盛京设立了盛京礼部等机构,盛京礼部下仍旧设置了僧录司。从此,两处僧录司在驻寺、僧官的职衔名称及人数、管理范围等方面均迥然不同了。
    北京僧录司和盛京僧录司是以不同的体系各自延续下去的,因此将它们分别论述更为妥当。鉴于北京僧录司内容繁多,拟分类阐释,而盛京僧录司内容简略,故集中讨论。
    一  北京僧录司
    1.驻寺情况
    康熙朝《大清会典》记载:“僧录司,正六品衙门……属礼部。其衙门,旧建于大隆善护国寺,今设于正法寺。”雍正朝《大清会典》照录了该资料。北京僧录司的级别是正六品,就在于其僧官的最高职位左右善世是正六品衔。北京僧录司刚建立时驻寺是大隆善护国寺,后来搬迁到了正法寺。搬迁时间的下限可确定为康熙二十五年(1686),因为根据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该年是康熙朝《大清会典》记事的截止年份。关于这两座寺院的具体情况,《钦定日下旧闻考》记载:
    【原】发祥坊七铺,有……崇国寺……《五城坊巷胡同集》
    [臣等谨按]崇国寺在今西四牌楼大街东,德胜门大街西。明宣德年赐名大隆善寺,成化间赐名大隆善护国寺。今其地称护国寺街,每月逢七八两日有庙市……
    【原】崇国寺在皇城西北隅定府大街。元时有东西二崇国寺,此则西崇国寺也。赵孟頫书有寺碑。宣德间重建,赐额大隆善护国寺,今都人犹称崇国焉。《燕都游览志》
    [臣等谨按]定府大街在东而护国寺在西,中隔德胜门大街。《游览志》云,寺在定府街,殆纪载之讹也。又护国之名,乃明成化间所增。此云宣德,亦属失考。至都人称崇国者,或当日初改寺名时语,今皆称为护国寺矣。
    【原】大隆善护国寺,都人呼崇国寺。寺始至元,皇庆修之,延祐修之,至正叉修之。元故有南北二崇国寺,此其北也。宣德己酉,赐名隆善。成化壬辰,加护国名。正德壬申,敕西番大庆法王凌戬巴勒丹、大觉法王札什藏布等居此。中殿三,旁殿八,最后景命殿。殿旁塔二,日佛舍利塔。成化八年敕碑二,正德七年敕碑二,梵字碑二。又天顺二年碑二:其一西天大喇嘛桑噶巴拉行实碑,其一大国师智光功行碑。又有元碑四:其一至元十一年重修崇国寺碑,沙门雪硐法桢撰;其一至正十四年皇帝敕谕碑;其一皇庆元年崇教大师演公碑,赵孟頫撰并书;其一石断为七,环铁束而立之,至正二十四年隆安选公传戒碑,危素撰并书。寺为托克托丞相故宅,今千佛殿旁立一老髯幞头朱衣,一老妪凤冠朱裳者,托克托夫妇也。后僧录司,司右姚少师影堂。少师佐成祖为靖难首勋,侑享太庙。嘉靖九年移祀大兴隆寺,俄寺灾移此。木主题推忠报国协谋宣力文臣特进荣禄大夫上柱国荣国公姚广孝。像露顶袈裟趺坐,上有偈署独庵老人题。独庵,少师号也。《帝京景物略》按:凌,唐古特语长也,戬,庄严也,巴勒丹,全威也,旧作领占班丹。札什,唐古特语吉祥也,藏布,美好也,旧作著肖藏卜。桑噶,梵语僧也,巴拉,守护也,旧作桑渴巴剌。今俱译改。以上二条原在北城,今移改。
    [臣等谨按]寺中诸碑林立,《帝京景物略》所载元碑四俱存。其未载者,尚有至元二十一年圣旨碑,碑阴刻崇国北寺地产图。又元小碣二:一为大德二年转长生藏经记,一为至治元年看转大藏经长供记。所载明碑八,成化中敕碑二俱存。朱彝尊原书引《帝京景物略》作七年立,今考碑文实八年,非七年也。据碑改正。正德七年二碑及天顺二年二碑今各存其一,梵字碑二俱存。其未载者尚有宣德十年大国师巴勒丹札什寿像碑,成化十七年敕建大隆善护国寺看诵藏经碑,嘉靖二十二年藏布嘉勒燥承继祖传住持碑,今遴载于后,并恭载本朝康熙六十一年御制崇国寺碑。殿旁二塔今存。托克托夫妇像现侍立殿中,姚广孝画像无考。
    关于大隆善护国寺有四点很重要:第一,该寺建于元代,明成化问赐名“大隆善护国寺”。第二,明代,大庆法王等藏传佛教高僧曾经驻锡于此,该寺中也有汉传佛教高僧姚广孝的影堂。记载汉传、藏传佛教僧人功行的碑同时均有。这说明汉传、藏传佛教并存于该寺中。第三,明代僧录司曾设在该寺。第四,该寺“诸碑林立”,显示其地位显赫。而正法寺的重要性和地位就逊色不少。
    【原】正法寺、宝禅寺俱在河漕西,有敕建碑。《明顺天府志》
    [臣等谨按]……正法寺在宝禅寺西,乾隆二十一年,官因其旧修葺之,改额日正觉。明孝宗、武宗二碑俱存,为内官黄高立者。既乖褒予之义,而辞复甚俚,今概不录。
    乾隆二十一年(1756),正法寺被改称“正觉寺”。《钦定日下旧闻考》的编纂者们指出,正法寺中明孝宗和武宗两碑仍在,它们是太监所立,不仅违背了褒扬之义,而且言辞俚俗,所以不予收录。该书是乾隆年问于敏中等根据朱彝尊《日下旧闻》增补、考证而成。书内有【原】、【补】、【增】字样。【原】是《日下旧闻》原有的,【补】是朱彝尊之子朱崑田所补的,【增】是乾隆时增加的。“[臣等谨按]”的内容均为清代编纂者们的按语。“日下”就是指京师。
    顺便指出,在五朝《清会典》及相应的三朝《清会典则(事)例》中,康熙、雍正两朝《大清会典》将北京僧录司作为单独的条日附在各衙门之后进行了记载,而之后的三朝《清会典》及相应的《清会典则(事)例》都不再将北京僧录司单列,佛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置于礼部条下。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凡例》说:“衙门次第皆按品级,遵照旧典序列……僧录、道录两司,已详礼典,皆毋庸开载……”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乾隆帝上台后一段时期内对佛、道二教的态度。也可以说,它体现了乾隆初年整顿佛、道二教的措施对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的编撰造成的影响。
    2.僧官设置
    伴随北京僧录司衙门建立的重要事项就是僧官的设置。北京僧录司设立的僧官主要有三类:
    第一,“八座”。“八座”的基本设置在康熙朝《大清会典》中有记载:“僧录司……设左右善世二员,左右阐教二员,左右讲经二员,左右觉义二员,职专释教之事……”同时对“八座”规定了品级:“正六品[……僧录司左右善世……],从六品[……僧录司左右阐教……],正八品[……僧录司左右讲经……],从八品[……僧录司左右觉义……]。”雍正、乾隆两朝《清会典》的记载与康熙朝《大清会典》同,但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的记载有疏漏:“……从六品……僧录司左右阐教,由左右讲经转……”显而易见,北京僧录司中品级最高的僧官是左右善世,但笔者反复仔细查了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对正六品官员的列举,没有发现“左右善世,由左右阐教转”的字样。清王朝当时取消了左右善世的僧官职位吗?不可能。因为与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并行的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明确记载有左右善世。因此,很可能是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的编纂者出现了疏漏。而对上述明显的遗漏,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予以照抄。
    为“八座”确立品级是典型的封建行政体制的管理模式,与明朝僧官机构的设置完全相同。不过,清代统治者对僧官还有三点具体要求:首先,所有的僧官皆不食俸。康熙朝《大清会典》指出:“凡本司僧官……不支俸。”其次,僧官只能负责佛教事务的管理,不能越权。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规定:“其以医、祝、僧、道出身者,各授以其官而不相越[……僧人,止授僧录司左右善世、阐教、讲经、觉义、僧纲、僧正、僧会……各不准迁转他途。]”清政府严禁僧官插手职权范围之外的世俗事务,否则会受到惩处。最后,僧官必须穿着僧服。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明确规定:僧官“仍服方外衣冠,不得与职官并列”。令僧官穿着僧服的主要目的是划清僧官、俗官之问的界限,严厉禁止僧官干预封建行政事务。反之,世俗政权对佛教事务的管理却面面俱到。正是由于清代僧官具有特殊性,所以《清稗类钞》认为僧官“异于行政司法之职官,且与喇嘛有别,不必竟视为朝廷之命官也”非常准确。
    清代北京僧录司“八座”的设置完全仿照了明朝的做法,而且这种基本结构有清一代一以贯之。随着时间的推移,清王朝根据本朝的特点及佛教的基本状况,设立了两类全新的僧官——正印、副印和八城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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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僧官制度
第一节 僧录司及其僧官设置
一 北京僧录司
二 盛京僧录司
第二节 “八座”的选补

第三节 地方僧司及其僧官设置
一 僧司设置与行政体制
二 《古今图书集成》及雍正各省通志所载地方僧司
三 府级僧官制度的变化及其原因
四 特殊僧纲司(或都纲司)

第四节 地方僧官的选补
一 选补制度的嬗变
二 僧官选补的特例

第五节 僧司印信及其管理
一 北京僧录司
二 地方僧司
三 其他
第六节 僧官的职责

第二章 度僧、僧籍及度牒制度
第一节 度僧制度
一 免除试经度僧
二 规定出家条件
三 限制女性出家
四 严禁、惩治私度

第二节 天聪至雍正朝度牒制度的沿革
一 天聪、崇德朝的建立
二 顺治朝的频繁变化
三 康熙、雍正朝的延续
第三节 乾隆朝度牒制度的兴废

第四节 度牒制度被废除的原因及影响
一 度牒制度被废除的原因
二 度牒制度被废除的影响

第三章 僧众管理
第一节 明末清初的遗民逃禅
一 历史背景
二 代表人物
三 清王朝的对策及逃禅的影响

第二节 清朝诸帝与上层僧侣
一 顺治帝与上层僧侣
二 康熙帝与上层僧侣
三 雍正帝与上层僧侣
四 乾隆帝与上层僧侣

第三节 法律制度与僧众管理
一 法律条文
二 具体案例

第四节 保甲制度与基层僧众管理
一 清朝前期的保甲制度与基层僧众管理
二 《保甲书辑要》中的基层僧众管理

第四章 典籍、教义及教派管理
第一节 函可文字狱案
第二节 雍正帝的“拣魔辨异”及其他
一 雍正帝的“拣魔辨异”
二 其他

第三节 《大藏经》事务的管理
一 刊印《龙藏》
二 禁止僧人滥用《续藏》名目
三 厘订汉文《大藏经》中的咒语等

第四节 澹归《徧行堂集》案
一 澹归小传
二 《徧行堂集》概述
三 禁毁《徧行堂集》

第五节 收缴御书及禁毁僧人的其他著述
一 收缴御书
二 禁毁僧人的其他著述
三 其他

第五章 寺院管理
第一节 寺院的分类
第二节 寺院修造的管理
一 鼓励与支持
二 保护与存留
三 限制与禁止

第三节 寺院经济的管理
一 清朝前期保护寺产
二 规范寺院的出租
三 清末侵占寺产

第四节 寺院的社会功能
一 宗教服务
二 道德教化
三 公益慈善
四 休闲娱乐
五 经济贸易
第五节 禁止妇女入寺

第六章 佛教事务管理的延伸
第一节 佛教与儒教关系的管理
一 承认佛教的作用
二 改造佛教的内容
三 反对辟佛的言行
四 限制佛教的势力

第二节 藏传佛教僧官制度
一 岷州
二 洮州
三 河州
四 西宁

第三节 藏传佛教度牒制度
一 主要内容
二 目的与效果
三 汉、藏佛教度牒制度迥异的历史命运
第四节 佛教与民间宗教关系的管理
结语

附录一  《古今图书集成》所载清代地方僧司
附录二  清代被禁毁的涉及佛教的著述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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