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人类开发和生产产品的能力不断提高,产品总量不断增长,产品和服务呈现出种类多样化和提供者多元化的趋势,产品和服务从买方市场转变为卖方市场。“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传统经营理念已经被淘汰,转而进入了品牌化、包装化的时代。商标由此摇身一变,成为消费者选择购物的向导和经营者最好的推销员,商标法也成为经营者竞争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市场法则。
商标,作为商标法最基本的概念,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标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借以区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这种标识作用和区别作用就是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这一概念的最关键要件。商标显著性不仅是决定特定标志能否成为商标的关键,也是商标注册的核心要件,更是商标保护的真正目标。商标显著性成为贯穿商标法各项具体制度的主要经脉,成为商标法的灵魂。
商标显著性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商标本质的理解,为完善商标相关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有利于指导商标审查和商标司法实践,以期实现更准确地理解和更正确地执行商标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完全是在我们理论界没有任何准备的前提下,在外力推动下被迫发生的法律移植。商标法虽然已经实二十多年,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商标法研究相对落后的状况,2004年轰动大江南北的“彼得兔”商标侵权案和2006年国人“舌敝耳聋,不见成功”的“日企抢注四大名著商标”事件,都反映出我国商标审查机关对商标显著性要件把握之不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5年12月联合颁发的《商标审查标准》,是我国商标审查经验的集大成者,但相对于英国于2006年更新的商标审查规则和欧盟在2006年6月公布的《商标异议指南》来说,我国《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在很多方面都不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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