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过度商业化问题,不仅在医疗领域中存在,而且在教育、社会服务、文化等领域中同样存在,而各级公立教育机构收费居高不下的问题在2005年成为公众诟病的焦点。昂贵的医疗、教育还有住房甚至被民众列为“新三座大山”。面对事业单位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很多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把非营利组织视为改革事业单位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的一种替代性选择。①通过引入“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来改革事业单位的努力在医疗领域最为突出。
2000年,中国政府推出了一项新的医疗改革措施,即将城镇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由市场来决定。非营利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提供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②
根据这项新的政策,现有医疗机构必须重新确定其组织性质,确定的原则为“自愿选择与政府核定相结合”,具体办法如下:
·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代表地区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由举办的政府加以核定,定为非营利医疗机构;
·原来由政府举办的、但现在政府决定不加以核定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选择注册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机构;
·由企业和事业单位兴办的、主要为本单位成员服务的,可定位非营利机构;对外开放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选择其组织性质;
·由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兴办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选择其组织性质。
·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乍看起来,有关城镇医疗机构改革分类管理的新政策,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法人化和民营化开辟了制度空间。新政策明确提出,在实施医疗机构的分类过程中,鼓励新型管理机制的形成,如建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等,是医疗机构成为真正自主管理的法人实体。而相当一部分原来由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创办的医疗机构,也可以走向民营化,转型成为民办的非营利组织。现有的制度框架似乎为医疗机构对组织模式的各种选择开辟了空间。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