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性主义幸福观
理性主义幸福观强调人的精神快乐和理性能力,认为人的幸福必须在理性指导下才能实现。其主要代表有古希腊伦理学家赫拉克利特、德谟克里特、伊壁鸠鲁、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他们把幸福定义为“灵魂平静地、安泰地生活着,不为任何恐惧、迷信或其他情感所扰”(第欧根尼·拉尔修)和“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伊壁鸠鲁)。他们还特别强调德行对于幸福的意义,提出“给人幸福的不是身体上的好处,也不是财富,而是正直和谨慎”(古希腊罗马哲学,1957),充分肯定了幸福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德。
赫拉克利特认为,人生的目的就在于追求理想的幸福生活,人的精神快乐高于肉体快乐。“如果幸福在于肉体的快感,那么就应当说,牛找到草料吃的时候是幸福的。”(章海山,1987)
德谟克里特十分强调高尚的道德在幸福中的意义,他认为感官肉体的快乐是短暂的,容易消失,没有太大的价值,而精神的快乐就是追求灵魂上的善,就是用理性去认识自然的必然性,这才是真正的快乐。他说:“给人幸福的不是身体上的好处,也不是财富,而是正直与谨慎。”(周辅成,1964)
伊壁鸠鲁继承和发展了赫拉克利特和德谟克里特的思想,他认为生命有限而欲求无限,人的欲望永远不会得到满足,唯有节制,才能从精神上获得快乐与自足。
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生幸福要具备三个条件:身体、财富和德行,而德行最根本。一个人如果没有理性和美德,就绝不会有幸福,幸福就在于善行。他把善行分为两类,一种是实践的或包含在具体职业活动中的善行;一种是理智的善行即包含在为整体事业而从事的活动中的善行。前者是一般的或较低级的善行,所以是一种有限的幸福,后者是完全的善行,是至善,所以它是绝对的、至上的幸福。
柏拉图认为,快乐和享受不是幸福,幸福在于把灵魂从肉体欲望的坟墓中解脱出来,在于对理念的回忆(张静,2008)。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均主张德行就是幸福,而德行必须有理性的指导,他们一致反对把感官的享受当作幸福的观点。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现实主义的幸福论,与中国儒家的幸福说更加接近了。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至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但幸福不是柏拉图式的脱离具体现实生活的“理念”、“形式”,而是“人类的兴旺”,是“生活得好”,“行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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