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公民、公民伦理与公民伦理观:<br> 第一章 公民:个人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主体性存在:<br> 四、公民与公民社会:<br> 公民社会的出现是公民概念成熟发展的必然。它为公民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一个与其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基础。作为适应公民生活及公民与公民之间交往需要的社会形态,它所体现的是一个扩展民主与平等观念的社会第三空间,它在形塑公民力量的社会结构上所体现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平衡,恰然反映了公民的辩证法与公民社会的辩证法是相互连接的。<br> 如果说公民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公民生活则是构成公民社会的推动力量。公民生活(生产关系)是整个公民社会的制度基础。公民与公民社会的紧密关系,通过公民生活而得以体现。而公民社会的内涵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在马克思看来,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德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这种“市民社会”其实质也正是公民社会。“市场是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而自治的经济基础。破坏市场就意味着破坏公民社会。而没有公民社会,自由和民主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因此公民作为人的天性是历史运动的结果,它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也促进公民社会的不断完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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