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作为直接性潜在的真理——关于“有论”(或“存在论”)的真理观
“有论”或“存在论”是黑格尔逻辑学的第一篇。本篇主要阐述作为真理本身的绝对精神,在其逻辑发展的第一个阶段的真理性,也就是作为直接性潜在的真理的发展阶段。本篇从质、量、尺度的概念出发,阐述了各个范畴的内涵及其演进的相互关系,表述了有或存在的真理展现与进展,提出了黑格尔辩证法体系中的质、量及其质量互变规律的真理观。
黑格尔对“有”或“存在”作了一般的分类。第一层意思,有(或存在)是对一般他物而被规定的,这种规定是说有(或存在)通过与本质相对来划定自己,它的总体是一个概念的领域,它只是概念发展的一个环节。第二层意思,有(或存在)是在自身之内来规定自身的。它作为一个领域,它以概念范畴的反思规定进行概念的整个运动,黑格尔把它规定为三种规定:一是作为规定性,而这样的规定就是质;二是作为被扬弃了的规定性,就是量;三是作为从质方面规定了的量,就是尺度。黑格尔对有或存在的分类为质、量、尺度,与康德范畴的分类为量、质、关系、模态有区别,为什么不一样,也就是说黑格尔从质开头,康德从量开头,这主要在于康德的范畴体系与黑格尔的范畴体系不同,前者是先验论的认识论范畴体系,人的认识是从现象到本质,故而以量为开端。而黑格尔的范畴体系是本体论辩证法性质的,它作为本体的绝对精神的思维规定,其演化的概念范畴本身就是本质性的,而逻辑学的开端也正是这种从质本身开始。从认识顺序在认识论方面应当量先于质,但在本体论方面质与量相比本质是逻辑先在的。这就是黑格尔与康德在范畴开端为什么采用的不同范畴的缘故。尺度是一种质与量相统一的规定关系。有(或存在)的第三层规定是抽象的无规定性和直接性,在这种直接性中黑格尔确立了哲学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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