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上述原因,捷克代表团和委员会另外一些成员国在委员会2010年第53届会议上建议在法律小组委员会议程中添加上述新项目(A/65120,第221段)。按照工作计划对该项目进行审议后,应当以委员会《准则》为基础制定出一套原则,在大会的一项特别决议中颁布。此类原则将属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通过的与外层空间活动有关的联合国原则系列。
该决议草案的序言除了其他可能的段落,还可包含最近的关于国际合作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大会决议(第65/97号决议)所表达的重要观念,即国际合作发展法治的重要性,包括空间法有关规范及其在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确认空间碎片是有关所有国家的问题;承认进一步建立法律框架以加强这一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该决议草案的行动部分应当以委员会《空间碎片缓减指南》案文中具有规范性质的部分即每项准则的第一段为基础。但无须在原则中列入该指南中的解释性段落;这些段落只能留在该指南中,并保持其作为解释原则的补充手段的作用。
除了以该指南案文为基础的规定,这套原则作为法律文件,应当规定一些定义,特别是空间碎片的定义,并规定在哪些条件下《空间物体致损的国际责任公约》和《关于登记射人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所定义的“空间物体”将成为失去功能的、无用的甚至有危害的空间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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