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第七《公约》在实施中面临巨大挑战。第七《公约》的初衷是将战斗船只与非战斗船只区别开来,以明确它们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但实践中,将改装为军舰的商船与防御性武装商船及辅助军事行动的商船区分开来是不容易的。防御性武装商船是指那些为了自卫而配备轻型武器的商船,“压倒多数的权威意见认为,这些船只的防御性武装不改变它们作为商船的法律性质”。但是,两次世界大战期间面对潜艇不分青红皂白的攻击,这些商船甚至采取了先发制人的措施,在潜艇还未实施攻击的时候,就主动撞击潜艇,1915年武装商船布鲁塞尔号撞击德国潜艇一事就是很好的例证。由此,武装商船只具有防御性还是兼具进攻性特征变得模糊不清;辅助军事行动的商船是指那些战时临时征为军用,悬挂本国辅助舰队的旗帜或商船旗帜,从事军事运输或其他军事用途的商船,如舰队辅助船、供给船、油轮等,它们没有正式编入海军部队,不享有军舰身份,也不具有军舰的特权,但是它们的行动可以直接促进战争目的的达成。实践中,许多国家由于没有严格按照第七《公约》的条件对商船实施改装,譬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各国海军纷纷在不进行公开改装的情况下就将商船并人海军从事军事行动,或者征用商船时只颁发征用船只令和租船契约,而不是第七《公约》第3条所要求的正式委任状,这就导致了上述三类商船界限的模糊,结果是商船只承担正规军舰所负有的义务,却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毋庸置疑,在现代海战中无论是辅助船还是改装后的商船都不能真正地对抗战列舰。然而,在当前,商船运用于军事的领域越来越宽广。传统上,商船主要用于后勤保障及在海上为军舰添加燃料等辅助性任务。现在,它们还可以用来操纵短距离升降飞机和反潜直升机、通过建立电子防御系统、补充Asw能力等保护海上经济运输,那些配备了相应设备的商船还可以收集情报和布雷等。现代国家实践表明,把那些实际上已并人交战国海军的商船视为战斗船只已成为趋势,传统海战中的战斗船只与非战斗船只界限已变得越来越模糊。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