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射线、辐射”:(日本原子能法)是指电磁波或粒子射线中,具有直接或间接电离空气能力的,并由政令规定的物质。(印度原子能法)“辐射”系指^y射线、x射线和由a粒子、p粒子、中子、质子及其他核粒子和亚原子粒子组成的射线,但不包括声音或无线电波,或可见光、红外光或紫外光;(韩国原子能法)“辐射”系指总统令中规定的能够使空气直接或间接离子化的电磁波或粒子束。
7.“放射源”:(俄罗斯原子能法)即不属于核装置的含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电离辐射的建筑群、装置、仪器、设备与产品;(韩国原子能法)“辐射发生装置”系指总统令中规定的通过加速带电粒子产生辐射的设备。
8.“副产物”:(美国原子能法)指在特种核材料生产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或由辐射照射形成的任何放射性物质(特种核材料除外),主要为取得源材料,从任何矿石加工中提取和浓密铀或钍产生的尾矿或废料。
9.“原子武器”:(美国原子能法)主要用作或用于发展某种武器、武器原型或武器试验的任何原子能利用装置,不包括用于运输或推进装置的工具(这里的“工具”系指可与整个装置分离或分开的部分)。
10.“核事件”:(美国原子能法)引起源材料、特种核材料或副产物以一定数量从其预定包封地点排放或散布到场外的任何事件,或造成场外辐射达到核管理委员会或能源部长所确定的显著水平并确定会导致和势将导致场外人员或财产的重大损害的任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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