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涉外因素存在。在进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货物的进出口实现国际商品流转和买卖双方的经济目的。在进出口合同中,卖方提供货物并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必须进出国境,且经过运输、保险、支付等多项环节。进出口合同主体要和各国进出口商、运输商、保险公司、银行等打交道,进出口合同的标的要经过长时间运输,经受自然和人为风险,再加上其他国家的管制措施和政策,使得进出口合同风险增加。
2.进出口合同内容的特殊性。由于进出口合同具有涉外性,合同的内容及履行均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进出口合同需要订立法律适用条款,就双方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发生争议,如何确定合同的准据法问题加以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进出口合同争议处理方式。仲裁是解决进出口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通常做法是在进出口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表明一旦发生与进出口合同成立以及履行有关的争议,即交付仲裁机构处理纠纷。
四、有关进出口合同的法律
由于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关于进出口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国内合同的法律适用可能会有所不同。进出口贸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与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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