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和所有受到WTO冲击的市场一样,计算机预订系统市场的开放也必须考虑中国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这就要求我们以科学和客观的态度对待计算机预订系统市场开放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认真、全面、客观、合理地面对WTO义务的挑战,既要以诚信和合理的态度落实WTO原则和中国的义务,也必须在WTO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的合法利益。这样才能确保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良性竞争、促进双赢局面。
笔者的论文只是对计算机预订系统市场开放这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的初步探讨,指出了许多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和挑战。笔者认为,中国目前的计算机预订系统市场开放状况和外国计算机预订系统营运商的存在方式与WTO的规定有一定差距,且显得杂乱无章。因此,需要一个系统和理性的解决方案,既要履行中国的WTO义务,也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重要的是在合理合法地开放中国计算机预订系统市场的同时,使中国的航空服务市场平稳地过渡到现代化和全球化时代。例如,全球几个大的计算机预订系统的现代化技术平台、服务模式和所谓的解决方案,是在长期的系统服务营运商、航空公司、旅行社、代理、旅客和其他服务提供商间的博弈和良性互动中形成的,代表了一种市场趋于理性的分享模式、营运模式和市场结构安排。旅行社和机票代理主要依靠计算机交易平台所提供的各类信息、通过它们对旅客所提供的附加值服务收费为赢利手段。而中国的以中航信为唯一的计算机预订系统服务平台为基础的市场营运模式与这些国外模式差别很大,国内的庞大的机票销售代理队伍是以航空公司的回扣为主要赢利手段的。因此,当今年法航和荷航决定在中国采取零佣金的销售政策时,中国的机票代理采取了强烈的姿态表示拒绝销售这两家航空公司的机票。②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双输的案例。国内的代理拒绝销售国外航空公司机票,不等于这些航空公司的机票不能在国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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