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
按照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就国家继承而言,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国家财产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的法律关系。国家财产继承的效果是:被继承国对该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消灭和继承国对该财产权利的产生。国家财产继承只涉及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国家财产转属问题,而对第三国在被继承国领土内所拥有的财产不发生影响。
国家对国家财产继承的一个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从这个标准引申出两项原则:一是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二是关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但是在适用这两项原则时,应对不同性质的财产予以不同的处理。国家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凡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对于动产,由于它的流动性,被继承的动产可能位于所涉领土之外,而第三国的动产也可能位于所涉领土之内,因此继承国不能因为动产位于所涉领土内就自动接受这些财产;反之,被继承国也不能因为动产位于所涉领土之外就自动保有这些财产。被继承国保有或继承国接受这类财产,必须根据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并照顾到公正原则。这就是说,关于国家动产的继承,不是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是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为根据,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这就是所谓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在将上述标准和原则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国家财产继承时,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1.一国将一部分领土移交另一国的财产继承。应按被继承国与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位于所涉领土内被继承国的不动产,以及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均应转属继承国。
2.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成为一个新国家的财产继承。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
3.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分离而组成一个新国家,或一国解体而分裂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国家的财产继承。其继承的规则是,除被继承国与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外,位于继承国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而与所涉领土活动无关的国家动产,则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
在被继承国解体而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位于该国领土以外的国家不动产,无法按与所涉领土有关联的标准来解决其转属问题,只能将其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应对其他继承国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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