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与丹宁主张的“平衡论”有关的例子是婚姻家庭问题。丹宁相信平等是我们时代的秩序。因此他主张男女在法律上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他认为,尽管男女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没有一条可以作为妇女屈从男子的理由。女子的感觉和男人一样敏锐,思维和男人一样清晰。她们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价值和男人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价值是同样的。她们有和男人一样的权利去争取自由和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女子结婚时,她不是成了丈夫的仆人,而是丈夫平等的配偶。如果丈夫的工作在社会生活中更加重要,那么她的工作在家庭生活中也就更加重要,谁也离不开对方,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另一方之上,他们是平等的”婚判决,创立出一些新的判例,维护了妇女的正当权益。
基于同样的信念,丹宁对在一段时间内英国和整个西方盛行的“性解放”始终持否定态度。他的理由是,一个人享有某种权利,也就承担了某种义务;妇女在家庭中享有同等的权利,也就承担了与男子同等的维护健康、和睦家庭生活的义务。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同等重要。他说:“妇女们已经获得了自由,同时也承担了与其对等的义务。如果她们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她们的平等权利就不仅仅是一种绝对正义的事情,而且还是一件能为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事情。在她们的所有义务中,首要的是在国家中保持和睦健康的家庭生活。对这个重要的义务来说,所有其他的利益都是从属的。”他认为,只讲自由,不讲责任;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男人和女人彼此相互任意结合,只能导致“我们建立在健康家庭生活之上的文明的终结”。因此,他严肃地指出“美满的家庭生活的唯一基础就是基督教婚姻——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人身结合,只要两个人都活着,不管怎么样,双方都排斥其他任何人”。根据这一点,在担任高等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和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时,他审理了许多离婚上诉案。他发现,尽管没有一个法官对妇女的平等地位提出疑问,但在英国,男女平等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真正实现,根据传统的一些判例,被遗弃的妻子往往得不到她们应该得到的家庭财产。因此,他在对~些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时,坚决摒弃那些与现代社会生活基本原则格格不入的陈旧惯例。他的理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外出劳动是社会分工的需要,在家以事家务劳动同样也是社会分工的需要,这两种劳动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在一对夫妻离婚时,他们各自的劳动都应该是家庭财产占有权的基础,因此,在双方解除婚约、分割家庭财产时,妇女应该和男子一样,平等地拥有自己的份额,尽管她未外出从事社会工作,而只是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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