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研究(古代部分)》是中国政法大学朱勇教授负责的“2007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子课题。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形态经历了由原始社会进入古代阶级社会,再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重大的转型,其动力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由此而产生了社会结构以及整个上层建筑的发展变化,后者又反作用于生产关系,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社会的转型与法制变革之间的内在联系是有规律可循的。中国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左右,氏族社会开始解体,进入奴隶社会,是社会形态的第一次转型,与此相适应,出现了以“五刑”为体系的法律变革。到公元前四世纪左右,又经历了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第二次转型,-9此相联系,法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以“律”为形式的成文的立法建制,各国的变法改制又转而促进了社会向着封建制的轨道发展。直到十九世纪末,又经历了另一次社会形态的深刻转型,由此揭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序幕。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巨大的、历史长久的社会转型期中,又会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又经历了局部的社会转型,而且都引起了相应的法制变革。以反映生产关系变化的土地制度为例,隋唐时期推行均田制所要求的法律,和宋以后土地买卖广泛确立且不抑兼并的士地制度所要求的法律是不同的,因此我们除去研究大的社会转型与法制变革的关系之外,仍需注意各个历史时期之内局部的社会转型所引起的法律变革。本书收录了十三篇论文,从不同的角度揭示社会转型与法制变革的内在联系与相互关系,着力揭示其中的规律性,以期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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