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有直接占有及间接占有并存时,为便捷起见,所有人径对于直接占有人请求返还,或以间接占有人及直接占有人为共同被告而诉请返还,固属常见,至仅以间接占有人为被告而诉请返还,亦非法所不许。例如,乙将无权占有甲之车,出租与丙使用,甲得仅对乙请求返还是。至于在受他人之指示而为占有之情形(九四二),所有人仅得对于法律上之占有人请求返还,而不得对于事实上之占有人(占有辅助人)请求返还。
(三)举证责任所有人以诉请求返还所有物时,除依法无庸举证(民事诉讼法二七八至二八一)外,关于条文所定“侵夺”及“所有物”之事实,应由原告负举证之责任。其中“所有物”,即原告对于物有所有权存在之事实,为请求返还之前提要件。如果原告就此事实,不能举证证明,无论被告就占有及侵夺事实,有无抗辩,原告应受败诉之判决。关于条文所定“无权占有”,即无任何权原而占有之事实,属于消极的事实,依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不负举证之责任。如果被告抗辩(主张)其为有权占有,应由被告负举证之责任。至于是否无权占有,不以是否被告自己取得占有,以及其取得占有,有无故意或过失为准,而以有无占有之权利定之。有时占有人之占有,纵系由于所有人自己或他人之原因,或系由于自然力所致,亦得成为无权占有。例如,所有人甲拍球飞人乙之屋内,或甲所晒衣物被风吹入乙屋,或丙侵夺甲之所有物隐藏于乙屋内,各例之乙,均系无权占有是。
(四)不得对于有权占有人为之此点原无说明之必要。唯我若干学者,认为对于适法之占有人,亦得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唯适法之占有人得提出抗辩,拒绝其请求而已。此项见解,在德国民法虽有明文规定[11,但既与我民法规定不符,在实务上,处理情形又不一致[川,自难为同样之解释。
(五)时效消灭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虽系基于所有权而生之权利,但并非所有权本身,而系对于无权占有人或侵夺所有物人之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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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怀拭
“对此三门法学(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民法物权),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
——姚瑞光
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于2∞7、2009、2010年经过三次重大修正。年过九旬的姚瑞光先生即以此为内容于2011年对《民法物权论》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向读者展现了台湾地区最新的物权法理论与立法实践。该书理论深邃、论述精微,自成一家之言,实为学者研习物权法之必读书目。
——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