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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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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司法前沿问题思辨与探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8089166
  • 作      者:
    徐建新著
  • 出 版 社 :
    浙江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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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建新,1963年生,浙江衢州人。双硕士。
    学习简历1985年毕业于杭州大学(现浙江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省委组织部公派赴美国新泽西州Kean大学学习公共管理,2003年8月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2006年3月获浙江大学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任职简历1988年1月任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1990年5月起历任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院副院长、1998年1月任义乌市人民法院院长,2004年1月起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8年5月起至今任代院长、院长。在此期间先后被聘为浙江大学硕士实务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兼职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系兼职教授。
    学术成果结合法院、检察工作实际,致力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应用性法学研究,先后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检察》、《现代法学》、《人民日报》、《大地》、《人民法院报》、《学习与思考》等国家级及省、市级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评论、通讯等100余篇。在《审判实务研究》一书中任主编,在《刑法学》一书中任副主编。其中,有11篇论文先后获国家及省、市级学术研讨会、论文评选会分获一、二、三等奖,有五篇论文被《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新式刑事庭审诉讼实用手册》及《检察文摘》等转载。
    荣誉1991年因反贪污贿赂工作出色,被金华市检察院记个人三等功;1997年评为五好法官:2005年被金华市委、市政府评为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并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及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在1998年1月至2002年12月任义乌市人民法院院长期间,该院先后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满意法院、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并荣立集体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该院刑事审判庭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模范集体、全国优秀审判庭荣誉称号。2008年5月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之后,带领该院先后荣立集体二等功和三等功各一次,并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省高院法院文化建设先进集体、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等。
    业绩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三年金华中级法院人均结案数在全省各中级法院中列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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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司法前沿问题思辨与探析》的文集完整地记录了作者近30年司法生涯中对实务中遇到的司法难题进行的思辨,凝聚着法律人的智慧。文集在编辑的时候,根据立意侧重,将论文分别编入《审判篇》、《检察篇》、《调研篇》、《综合篇》、《言论篇》、《对话篇》和《拾遗篇》7个部分,涵盖了其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解决的最具体的问题,以及从宏观出发对法院、检察院的总体工作的思考,反映了他在美国进修攻读MPA学位的经历以及他对人生、对职业生涯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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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从人民法院具有审判权的特性看,法院没有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
    审判权的最大特点是被动性与中立性。所谓被动性是指如果没有公诉机关的指控或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就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审判程序;所谓中立性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当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这就是说,只有公诉机关、自诉人(或反诉的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控诉,才能启动审判程序,因此证明责任具有控诉性质,以提出控诉主张为前提,显然,法院并不具备这一职能;而且法院不能介入控辩的任何一方。否则,就会失去客观公正的立场。
    2.从审判方式改革确立控辩式诉讼模式的要求看,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举证示证任务由公诉人承担,而辩方有权向法庭提供被告人无罪、罪轻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法院只是居中裁判,这样由控辩双方直接对抗的庭审方式,免除了法院的举证责任;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开庭前法院只审查公诉案件的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是否附有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若有,则不论该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一律开庭审理,通过庭审解决问题。法院通过庭审,既可以做出有罪判决,也可以做出无罪判决,从而免除了法院的证明责任;修改后的刑诉法取消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一旦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有权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规定,这说明法院不再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职责,而由控方独自承担。在此情况下,一旦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时,只能由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如果检察院坚持不撤回起诉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使案件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必须做出无罪判决,这充分说明了强化控方的举证责任。而法院并无证明责任。
    3.从证明责任的性质与内容看,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其证明的结果必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对证明主体来讲,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就控方来讲,证明得以成立则必将导致不利被告人的法律后果。而特定情况下,被告人的举证主张得以成立,则会导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在本文的后面对此将专门论述——笔者注)。因此,无论是控方,或特定情况下的辩方,如果其诉讼主张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则法院都判定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法院来讲,并没有有罪或无罪的诉讼主张,诉讼的结果对法院不可能产生直接的有利或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证明的性质是必然导致某种有利或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从证明的性质看,法院并无举证或证明之责任。
    再从证明的内容看,首先要提出证明的主张,而这只是在控方(公诉人或自诉人)或辩方才能提出主张。其次要收集并提供证据,按照刑诉法规定,主要是由控方承担,但特定情况下,辩方也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庭外证据调查核实权,但笔者认为,庭外调查核实权并非法院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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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审判篇
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四个理念
当前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浅见
公诉案件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及其完善
刑事诉讼中证明与举证责任分担之探究
关于“调查核实证据”的思考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初探
论刑事审判中的当庭认证
试论普通程序简便审
刑事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刍议
检察机关起诉时改变定性引起职能管辖交叉
辩诉交易及其在中国之引入问题研究
论罪刑法定与新刑法
试论违法发放贷款罪
论办理道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残疾赔偿金审判探析
关于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此案应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论庭前交换证据制度
执行难之成因及对策
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

检察篇
控辩式庭审试验中若干问题刍议
公诉人如何适应控辩式庭审
论建筑企业内部贪污犯罪之特点、手段及其侦破方法
如何消化举报线索
办理企业人员经济犯罪案件运用强制措施刍议
自侦案件拐弯后制约与配合关系问题刍议

调研篇
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证人为什么不愿出庭
案件请示制度的问题与实践分析
关于破解如何在“案多人少”矛盾下确保审判质量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诉讼中确定适格当事人的调研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一审死刑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涉诉信访的现状及机制完善探讨

综合篇
当代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能动司法的实践路径与深化思考
论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
审判中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及运用
法官“职业四要”的内涵解读与工作践行
基层法院基础建设中的问题透视及完善思考
深刻认识法院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与作用
遏制司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以科学发展观主导法院工作全局
论法官制度改革与司法公正
以“三讲”为核心全面营造司法公正
实践党的宗旨,坚持公正司法
坚持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
提升法官司法水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兴利除弊锐意改革

言论篇
新时期必须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
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
着力实现司法公正
遏制腐败现象促进司法公正
建设一支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
法官当为人师表
法官当独立、善良和睿智
让天平之光永远闪耀
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学习中去
为我们的选择而喝彩
走出“法律白条”的误区
法人犯罪当治
谨防“曲线行贿”
如何对待“能人”犯罪
服务工作必须依法
这样的对话很有必要
回眸与展望

对话篇
人民法院要牢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使命
立足法律志存高远
协同司法共破难题
沟通民意亲近司法

拾遗篇
美国法院、法官印象记
美国个人破产法简介
关于扩大义乌小商品出口美国的几点思考
过去的时光难忘怀
谬误人生
艰难玉成
白云
回归
后记一
后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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