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密法网,在此体现的是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前面已论述过,宽严相济中的“严”,不仅指刑罚措施的严厉,或判死刑,或判处较长时间的徒刑,也包括刑事责任的严密,防止该承担刑事责任者侥幸逃脱法网的现象出现。因为“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有二: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根据该犯罪事实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立案。对于第一个条件,一般认为包括事实性质的要求和证据的要求两方面,即在事实上,审查的事实必须是触犯刑法的事实,而不是一般违法或一般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更不能是民事纠纷;在证据上,必须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证据,但并不是要求有能够证明有关定罪量刑情节的所有证据。对于第二个条件,一般认为只要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比较低的,但也是必要的。因为立案机关此时面对的只是所有犯罪证据中的一小部都分,有时甚至只是一些证据线索,收集其他证据那是立案以后要做的工作。如果将立案条件设置得再高一些,或是要求犯罪事实基本清楚,或是要求更多的证据,就有可能将的确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拒之诉讼程序之外,从而导致放纵罪犯的现象发生。因此,如何在公诉案件的立案中贯彻宽严相济的“严”,首先一点就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只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且没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就应当立案。其次,在此阶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有一个及时性的问题,也就是立案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及时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刑罚的确定性,不仅仅是一个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还有一个能不能将刑事责任变成现实刑罚的问题。如果有犯罪事实发生,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因为时过境迁或遭人为破坏没有证据证明,刑罚的确定性也不可能实现。因此,在公诉案件立案阶段严密法网,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要求立案机关及时地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以免贻误收集犯罪证据的最佳时机,导致犯罪行为人逃脱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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