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心主义必须实现审判程序和审判前程序的有效阻隔,即实现侦控行为对审判行为正当运作的最小化影响。侦查机关取得的一系列侦查证据是法庭审查的重要内容,基本上也是法庭作出裁判的关键证据。其在法庭上的呈现情况依赖于公诉方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这样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心证的形成以及裁判的作出就会受到影响。基于法庭全面认定案件事实的考虑,警察有必要出庭作证接受询问。另外,公诉方向法庭提交有关警察一系列侦查活动的书面材料也具有局限性,这种材料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可能是有限的,在此过程中,由于警察自身的主观认知原因,不可能将所有的侦查情况作出记录,不利于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的作出。警察出庭作证会解决上述问题,法庭通过对警察的询问能够明晰警察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价值,排除“流水式”作业的审判前程序对其心证形成的影响,独立地对案件作出终极和权威性的裁决。
3.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诉讼效率和裁判公正、正确的保证,它要求法官以言词的方式进行案件的审理,亲自感知并审查认定案件的有关证据,除非有不可抗拒的例外情况出现,只能由参加法庭调查、审理的法官针对案件作出裁判。基于直接言词原则对法官亲历亲为的要求,法官应当了解控方提供的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过程,警察出庭作证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并且这种路径不能被书面材料所取代,因为书面材料的完整性难以得到保证,更无法使法官以言词的方式对其进行调查认证。
交叉询问规则是庭审中双方对垒的制度,体现了诉讼的竞技性,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和保障辩方公平地对案件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要求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介入庭审的方式必须以亲自出庭作证为限,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情况出现,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警察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对案件事实有着广泛的知悉,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重要根据,倘若仅仅将这种知悉书面化提交法庭,辩方便丧失了对其进行实质化质证的机会,其真实性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判断,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
4.检察机关采纳案件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刑事诉讼庭审活动的启动有赖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终结后开启的公诉活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决定能否作为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范围。检察机关只有在其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向法庭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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